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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适用哪条法律法规

2022-11-1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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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这句话是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一定都必须登记。如国有土地所有权

违约损偿责任的范围有哪些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华律网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上损害,指具有财产价值,得以金钱计算的损害。非财产上损害,指精神、肉体痛苦等不具有财产价值、难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害。侵害财产权时,例如毁损他人具有纪念性的照片、心爱的宠物时,得发生财产上的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非财产损害【精神痛苦】。侵害非财产权时,例如伤人身体或毁人名誉,亦得发生财产上损害【支出医药费,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雇】及非财产上损害【肉体或精神痛苦】。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系“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何种损害,均应恢复原状【第213条第1项】。财产上损害不能恢复原状时,得请求金钱赔偿【第215条】。但关于非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慰抚金)。【参见“民法”第18条第2项(人格权保护的原则),第194条(侵害生命权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第195条(侵害其他人格或身份法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第227条之1(因债务不履行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应特别指出的有两项:1.非财产损害金钱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的扩大在侵害行为,“民法”第195条对人格法益的概括化,及增设身份法益的保护。在债务不履行,除增订“民法”第227条之1外,“民法”第514条之8更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之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旅游时间的浪费,系非财产上损害,现代社会重视旅游休闲活动,特明定为得请求赔偿的损害。2.财产上损害扩大解释的问题如何认定财产上损害,系损害赔偿法的重要问题。例如甲驾车闯红灯,撞到乙,乙身受重伤住院,其车毁损。乙就其不能使用该车、不能住进刚在阳明山竹子湖租赁的农舍,其所受的损害究为财产上损害抑或为非财产上损害?将于相关部分再为评论。

区别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其约定损害赔偿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后,受害人则无需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即可依据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而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则应对实际损害负举证责任);而法定损害赔偿,受害人则必须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其二,在确定适用约定损害赔偿还是法定损害赔偿时,约定损害赔偿有优先适用效力,这点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遵循规则(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规则。(3)减轻损失规则。(4)经营欺诈赔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什么是职业病?在《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理解和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中,它所指的职业病并非是泛指的职业病,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的职业病,即法律授权国务院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分类与目录》,近年随着职业病人员不断增加,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为此我们小编专门对常见法定职业病种类与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以便劳动者警惕与查询。我国法定10大职业病现行我国法定职业病种类根据《职业病分类与目录》进行划分,具体如下: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有矽肺、煤工尘肺等。)2、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3、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5、职业性化学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有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等。)8、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10、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备注】:详细职业病种类与病种划分详查看《职业病分类与目录说明》。职业病的特点1、病因特异性:职业病患者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史或接触史,这是诊断职业病的最重要前提条件,在停止接触特定有害因素后病情可以控制或消除。2、病因可检测性:在职业病患者的劳动环境中能检测到特定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一般存在剂量一反应(效应)关系。3、发病聚集性:经过一定暴露时间出现职业病的多个职业者通常出现在同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环境中。但是,因职业者健康状况不同或对有害因素影响的敏感性差异,职业病出现的潜伏期存在差异或病情严重程度不同。4、疾病可预防性:控制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与采取适当的卫生防护措施可以预防职业痛的发生,及早脱离有害因素接触,可以减缓或阻碍职业病病情的进一步发展。常见职业病有哪些?如何预防?1、秘书易患腕管综合征:腕管综合征的典型特征是双手和手腕麻木,间或伴随着剧烈疼痛。这是因为长时间坐在电脑前打字、操作鼠标,手腕肌腱给负责手指活动的正中神经造成了损伤。如果症状严重,就需要手术治疗。【预防方法】:让办公场所的设计符合人类工程学标准。2、教师易患喉咙疼痛教授一整天勾股定理会给声带带来巨大压力并使喉咙后壁干燥,从而给细菌感染以可乘之机。这样一来,喉咙疼痛的各种症状都会出现,还有可能引起并发症。【预防方法】:少说话,尽量用鼻子呼吸,常用盐水漱嗓子。3、售货员易患静脉曲张穿高跟鞋长时间站立工作,不论是谁都会深受静脉曲张的折磨。血管中血液流通不畅会让血管壁肿胀。严重的静脉曲张要通过手术治疗。【预防方法】:多锻炼,在家躺着时高抬双腿,还有就是别穿高跟鞋。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职业病患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每一个劳动者应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当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时,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到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否则可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检测机构职业病检测机构即职业病诊断主要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相关问题解答一、教师常见职业病有哪些?【回答】:教师常见职业病包括慢性咽炎、经腰椎病、胃病等等。二、职业病体检项目包括哪些?【回答】:同的职业所需要做的体检项目有些差异,这要根据前来体检人的自身情况来看。 职业病体检项目分设在血流变、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B超、X光胸透、心电图、肝病筛查、防癌检查、内外科检查、五官科检查、中老年常见病检查、妇科检查、男性泌尿生殖检查等24个大项。三、办公室职业病有哪些?什么是办公室职业病?【回答】:在办公过程中普遍发生的与办公设备设施等有关的疾病统称为办公室职业病,如电脑辐射、肩周炎、手腕关节、视力疲劳、痔疮等疾病。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倾销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2、损害的确定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3、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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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 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 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 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 物。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 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 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 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 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 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 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 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 册。《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 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 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 理;《房屋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 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 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 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1、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 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 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 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 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2]2、就 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 信力。[2]3、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 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 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 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2]跑堂专用号 4 2楼 1-15 02:17不动产包括范围很宽, 不可移动或 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财 产,大体可归为不动产,具体可百 度。登记不动产,建立不动产的基 础资料和数据,意在明晰产权和管 理权限,也是资产得以流动的一个 前提,例如以不动产作抵押物贷 款、担保等,就会简便得多。房产 只是其中之一。 房产的登记,并不必然会带来房价 的下跌。但如官员涉腐的房产多, 担心被查,要抛售,可能会有影 响。而涉腐的房产,如普遍地不登 记在自己名下,也难办。普通人的 投资性房产,登记了,如果没有限 定拥有量和持有成本如税收方面的 措施,不影响继续持有,在房价上 也不会有什么反应。 如依现状登记清楚了,会有利于房 产税的开征,会增加房产的持有成 本。但这次决定中说的是房地产 税,房产税只是其中的一环,究竟 怎么弄,也还不清楚。 登记了,也决不等于就要全部公 开。一个普通人,这些年来有商业 眼光,炒作房产,囤积了一些房 产,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发生,你也 不能随便去查,这属于个人隐私。 因此即使登记了,将来也是有的可 以公开查询,有的不行。 现在,说官员拥有多少房产,说投 资性房产在房屋存量中占有多少, 没人清楚知道底数。即使知道了底 数,也还得看这个底数究竟占多大 比例,如占的比例大,也还要看与 此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 否足以对增大或减少持有产生影 响,并进而影响房价。 但登记了,对官员涉腐或违规多占 房产的运作空间,会是一个制约。 毕竟要把涉腐而来的房产,登记在 他人名下,哪怕是很亲近的人,比 如兄弟或最好的朋友,万一某天对 方不认账,也有风险。而且亲人、 朋友圈中房产的异常增多,也可能 成为办案深入的线索。 中国房价的高企,和目前财税体 制、土地的供给方式、资金的供给 方式、当期购买力等诸多因素有 关,而一线城市尤其高,又和这些 城市优质资源富集,个人的发展及 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好有关。这当然 是不可持续的,当房产出现过度供 给达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出现不可 抵挡的下降,非人力可以抗拒。 目前一些二三线城市房产炒作空间 已不大。我一朋友在武汉,3年前按 揭买了一套房,未入住,因工作调 动今年卖出,有关交易税费还是对 方付。单从进出价上算,赚了4.5万 元,加上支付的银行利息和物管费 等总算账,还亏了1万元。 还有些城市,受宏观经济面的影 响,对资金和人员进入的吸引力减 弱,引发了局部供给过剩,导致了 房价大跌。比如鄂尔多斯和温州的 房价下跌,就属这种情况。这次全 会作出的决定提出:严格控制特大 城市人口规模,也有可能会成为制 约一线城市房价上涨的一个因素。 当房产的增值空间大于持有成本 时,就会有人炒房,反之,就没人 炒房了。房价不会稳定在一个水平 上,由于有持有成本,房价一旦不 升或微升,就意味着已经亏了,为 了减亏,就会抛售,抛售又会导致 进一步下跌。这种情况的发生,需 要许多条件。 登记一下,能否真切反映实情,究 竟是个什么底数,还不清楚,会有 些什么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 不清楚。因此,仅依此还不好说必 然导致房价下跌,甚至抛售房产。 但登记会为房产税的开征创造条 件,会制约涉腐房产的运作空间, 应当是肯定的

不动产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是重要的财产,属于民法上的不动产的范畴。房地产登记是公示房地产物权变动情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权利归属的判定标准,以交付转移占有来认定所有权转移而房屋不可移动,其所有权归属和转移难于以占有来判定,其认定标准和动产必然有所区别。房屋的权利状况不能通过占有来进行判定,其交易风险自然高于动产,为了避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当事人就要对房屋权利状况进行详细调查,而这种由交易各方自行进行的调查,势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因此,需要建立房屋登记制度来明确房屋的权利状况,这样既可以保障房屋权利人的权利得到登记机构的公示,也方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利现状进行了解,有利于保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1.规范房屋登记行为。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确立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房屋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保证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进行房屋登记。2.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保证公示的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权法》专节规定登记制度、赋予登记以公信力,目的就是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保护交易安全,也就意味着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3.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办法》应当从方便权利人进行登记和切实保障其权利出发来设计房屋登记程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确立了登记的权利推定规则,凡是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和权属变化复杂的情况下,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承担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而不全依赖于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当然了,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解释,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

有记者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不再封闭建小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会不会与现行《物权法》规定相违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一个过程。

“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央广网- 最高法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 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

参考资料:凤凰网- 最高法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 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

央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莹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大到土地、房子、汽车,小到一块手表、一本书,归谁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担保,等等。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所以,这项重要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院自2009年起,就启动了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解释》涉及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热点一·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近年来,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日益增多,有人将不属于自己或者不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真实权利人有的告登记机关错误,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以买卖合同无效,打民事官司。于是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物权就是谁的,一些真实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主张,比如男方为了结婚,出钱买房却登记女方的名字,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因房产证署名和加名字而发生的纠纷。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程新文明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它不是。热点二·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权利如何保护?生活实践中,有关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而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并不鲜见。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解释》明确,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程新文解释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 “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对于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何理解,程新文分析,比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就包含了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权,它有法定的优先权。只要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就属于这个范畴。《解释》明确“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热点三·近日热议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意见》中有关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相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有记者问,这是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程新文认为,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程新文分析,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程新文表示,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最民法于适用《中华人民共物权法》若题的解释(一)(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关联法条】《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