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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法律律师

2022-11-16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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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二条的规定,发生交故先由侵权责任偿,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赔足的,由工险机构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得到双重赔偿,不光是重庆市这么规定,其他省也这么规定的,其实是很不合理的,早晚有一天,这一不合理的规定要修改。

重庆市贯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第12条:!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项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当地规定一般不能双倍赔偿!

应请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协商再申请仲裁赔偿 ,交通事故的赔付,则用工伤赔偿弥补不足我们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有专业案件律师部门和团队,是重庆十佳律师事务所,而且就在杨家坪建设广场,费用是根据案情复杂情况来确定,您可联系简介用户资料里的电话详细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