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刑事辩护

刑事申诉法律咨询-临沂刑事律师法律咨询

2022-11-16 14:00
立即邮件预约

根据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2113事案件的流程及时间如下:52611、立案侦4102查阶段。此阶段由公1653安机关进行证据提取、相关事实的调查;此阶段法律并未规定具体时间,但是羁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7个月;2、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进行审查公安机关的证据与事实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阶段的时间为30天,经批准可以延长;3、审判阶段。检察院将审查合格的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此阶段普通程序为三个月,简易程序为40天。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

一般的案件检察院到法院一般在45天以内。从法院到开庭审理一般在2个月左右。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扩展资料:

案件审理期限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涉及到犯罪的案件就可以称其为刑事案件。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资料:刑事案件

最长六个

检察院审诉时间,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即半月。

但检察院可以退侦,最多退侦两次。

扩展资料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刑事审判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检察院批法院开庭需要五个月时间。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法院开庭流程:

1、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2、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简要阐述诉状)。

3、被告(被上诉人)陈述(同上)。

4、原告(上诉人)举证(阐述自己的证据情况)和质证(针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5、被告(被上诉人)举证和质证。

6、法庭辩论。(双方对争议点发表自己更详细的意见)。

7、法庭组织调解。(是否同意法院的调解)。

8、要是不同意,改天去法院拿判决书,法院会通知你。

9、要是同意,双方当庭达成一致,同意解决问题的方式,改天去法院拿调解协议书,或是当庭打印给你,同意调解则不能再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您好,在确认法院信息为真的情况下,可直接去法院查询。这样可以确认信息是否真实,防止上当受骗。还可以在网上查询,操作如下:

访问法院网站或者法院诉讼服务网查询,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

1、百度搜索【广东法院网】,如下图,打开官网。

2、鼠标移到【司法公开】菜单,在下滑菜单中点击【审判流程公开】。

3、选择案件审判的法院,如下所示。

4、选择确认。

5、继续输入【案件号】,然后点击查询。

6、即可显示自己想要查询的案件信息。

扩展资料:

具体案件进度查询方法:

1、如果法院开通了微信,可以通过微信进行查询;

2、可以给主审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

3、凭本人身份证,去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找到法院后也不要急于去,先打个电话咨询下该法院档案室的接待时间,有些法院的档案室在其他地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案件查询号

在确认法息为真的情,可直接去法询。

也直接在网上查询体操作步下:

1、在百度首页输入法院名字(具体名称请咨询法院,或者查看判决书等),以广东为例。

2、进入官网后,在首页面中找到并点击【司法公开】,在下滑栏目中点击【审判流程公开】。

3、选择案件审判的法院。

4、选择具体的法院名称,点击确认。

5、继续输入【案件号】,然后点击查询,即可显示自己想要查询的案件信息。

您好,在确认法院信息为真况下,可直接去法院查这样确认信息是否真防止上当受骗。还可以在网上查询,操作如下:

1、在百度首页输入法院名字,点击搜索(具体网站名称请咨询法院),以安徽为例:

2、搜索后点击进入法院网站,点击案件查询

3、输入案号、查询码、验证码等信息就可以查询案件状态了

拓展资料:

1、案件查询码可以帮助进行案件进程查询,是推进阳光司法的一项利法利民的业务,现在在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推行开,但还没有全面推开。

2、进入到立案阶段,当事人会收到一份附案件查询密码的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只要进入法院的官方网站,凭密码就可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

3、法院什么时候立案,被告是否已签收材料,原告是否已接收开庭传票,判决什么时候进行等等,这些都一目了然的公开与案件相关当事人面前,当事人随时可以对案件进行监督。

4、实行办案全程电子公开,就是让当事人迅速了解案件进展,促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了解与互信,有利于阳光司法构建与案件的顺利解决。

1、通过网上进行

通过法院给你司法公开告知书,通过登录各省法院的公众服务网,找到案件查询这个版块,按照给你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2、去法院立案庭查询。

拿着你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或者应诉通知书(被告),到盖章(就是日期上盖的那个章子)法院的立案庭进行查询。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若想查询法院案件,可以去法院的立案大厅的案件查询窗口查询案件进展。

3、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

现在有些法院已开始创新使用微信公众号公开案子的受理及开庭事宜,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法院案子了。但这种方法仅限于已开始使用微信公众号的法院。

4、委托代理人去查询案件。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若觉得诉讼的过程很繁琐,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案子代理人负责案子的所有事宜,当然查询案子这件事也就是由律师代办了。刑事诉讼案子,也只有律师才能去查询案件的进展和具体情况。

扩展资料:

《案号标准》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标准化工作,明确提出标准化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增强服务大局能力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人民法院的标准化建设包括审判流程标准规范、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判文书标准规范、统计信息标准规范和审理案件案号规范等诸多方面,目的是规范司法行为,实现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为实现这样的目标,最高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显著提升了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水平。随着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等司法改革举措的全面推进,各级人民法院标准化建设和统一法律适用的任务更加繁重、更加迫切。日前,周强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对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就深化法院标准化工作改革进行部署,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还将陆续出台。这次发布《案号标准》,既是解决人民法院案号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因应新形势下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迫切要求。

《案号标准》是汇集广大法官和专家学者共同智慧的重要成果。在《案号标准》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集中集体智慧,凝聚各方共识,注重协同创新。在深入调研、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研究室于2013年5月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工作程序,将征求意见稿发往全国法院和最高法院各业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起草组还邀请国家标准委、民政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的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家进行指导、论证,虚心听取并采纳了专家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可以说集中了各个方面的智慧。文稿起草过程和内容设定还体现了遵循习惯与大胆创新相结合、依据规范与紧贴实践相结合、衔接国标与创设行标相结合、构建体系与融合应用相结合、强调统一与兼顾灵活相结合等工作原则,提出了代码化处理法院简称、体系化构建案件类型等创新亮点。

《案号标准》是构建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此次发布的《案号标准》,紧紧围绕司法工作目标和主线,紧扣审判权运行体系改革目标,着力为构建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奠定框架性、体系性基础。《案号标准》按照审理案件的司法职权属性和特征,梳理并构建了三层级案件类型体系,分为10大类、52中类、131小类,首次对司法职权活动的类型化研究进行了有益探索。上述体系,不仅可以实现每个层级、每个类型的单独使用,而且可交叉、整合应用,且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案号标准》通过对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简称进行代码化处理,确立了7种数字代码编码规则,并能够与行政区划代码有机衔接。

《案号标准》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直接组织和指导下级法院进行开展专题培训,对相关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并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调研等工作,及时帮助各级法院解决新标准施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1、网上进行查询

通过法院给你司法公开告知书,通过登录各省法院的公众服务网,找到案件查询这个版块,按照给你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2、去法院立案庭查询。

拿着你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或者应诉通知书(被告),到盖章(就是日期上盖的那个章子)法院的立案庭进行查询。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若想查询法院案件,可以去法院的立案大厅的案件查询窗口查询案件进展。

3、委托代理人去查询案件。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若觉得诉讼的过程很繁琐,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案子代理人负责案子的所有事宜,当然查询案子这件事也就是由律师代办了。刑事诉讼案子,也只有律师才能去查询案件的进展和具体情况。

4、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

现在有些法院已开始创新使用微信公众号公开案子的受理及开庭事宜,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法院案子了。但这种方法仅限于已开始使用微信公众号的法院。

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没有查询到你的案件,那么你有可能上当受骗了。扩展资料

案件查询号

案件查询号是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案后,对收到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进行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案件编号

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案号管理

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布。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标准。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致使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废止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将导致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同步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法院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若干规定

律师服e5a48de588b6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3616232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1、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2、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

3、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以上收费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费

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标的额等决定律师费数额,像普通案件律师收费平均水平也就万元左右。

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扩展资料: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打官司要请律师 律师按什么标准收费

怎么收费

我们通过一部热播剧来谈一谈律师怎么收费的问题期,北视热播的《律师》电视剧,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朋友圈刷屏,靳东饰演的罗槟律师说:“我作为资深律师,一小时的收费标准在六千到十万之间,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咨询费不低于5万元”。对于很多没有打过官司的人来讲,这个视频很好回答了“打官司要多少钱”、“请个律师要多少钱”、“律师咨询收费标准”、“律师一般多少钱”等类似问题。

事实上,律师收费昂贵确实是制约当事人维权的一个很大因素,让人不得不考虑维权成本和维权所得利益之间的平衡。现实中,打官司的费用是要低于影视剧中的报价的。

对于有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律师, 不是谁给的钱多就好好办事,给的钱少就是另外一套标准。我们只要决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都会尽百分之百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律师在市场中赚取报酬,也应该回馈社会,律师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不应一切以利益为导向。

律师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按件收费

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 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三、刑事案件

(1) 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 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扩展资料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一3%;(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一1%;(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三、代理刑事案件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看看刑事诉讼法吧,就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办案的警方也是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没办法,立场不一样啊,利益攸关啊。你跟老虎商量一下,借你的皮用用,他能干吗?

刑事案件,一况下,家属是不能会见,只托律师会见绝大部分犯罪嫌均是初犯,第一次被关押在看守所,对于这样一个陌生而又特殊的环境,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恐惧和心理压力非常之大,相较日常生活中,他们更多疑,也更需要友好的关怀。同时,因为已被侦查人员就案情进行过多次的提审,身心都很疲惫。这时的他们非常需要家属和律师的支持和帮助,亲人也非常渴望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监所内生活和身体情况,如:是否被同号的人殴打、欺负等情况。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自己和近亲属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有什么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马成律师团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