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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债务在法律上是指什么意思

2022-11-1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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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提存抄”就是因债权2113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5261履行到4102期债务,所以债务人依法将其履1653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来使债务合同终止。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扩展资料:

提存的法律性质:

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提存为公法上关系,至少为特殊的公法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公法上之关系说。此说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2、国家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关系说。这两类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第二种认为提存为民事合同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三类:

1、寄托契约关系说。

2、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关系说。

3、提存为私法上的寄托契约,并有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性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提存

提存是指人履行其债务时,因债权人因无正由而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在我国现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之分。前者由合同法第101—104条加以规定。后者则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中,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这种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而一般的提存则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

扩展资料:

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存公证规则

,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正当理由而拒领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1981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关于定作方受领迟延的规定,是中国立法上最早关于提存的规定,即“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对提存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对提存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对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该规定将提存规定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

司法部于1995年6月2日发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从公证机关如何办理提存公证的角度,详细规定了提存的原因、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

《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提存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事由之一,并以第101~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为提存提供了基本的规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提存

流质抵押,简单通俗的说,流质抵押就是你把物品抵押给我,我借钱给你,你届时还不起钱的话,你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就直接归我啦。

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流押不公平的体现:实务中,抵押权人属于强势地位,若这样规定,有可能损害

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抵押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大概就这意思

1、从法律关系来说,借款的法律关系是清新、明确、单纯的,而欠款的法律关系可能比较复杂,欠款“背后”的背景情况可能要复杂得多;

2、欠款和借款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3、以借据和欠款凭据来说,两者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对于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安全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对方出具给你的是欠条,假设打起官司来,那么,可能牵扯到比较复杂的背景和法律关系,

比如,假设对方赖账,说是因为赌博欠债写下的欠条,问题就复杂些;而借条就不会产生这么多问题。

4、利息支付问题,有关借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欠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却没有统一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欠条

借的区别在于:一、欠款和借款的性质是不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证明借系,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款和欠款,时效是一样的,都是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四、当借款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扩展资料:

(1)借款,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款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2)欠款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

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欠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借款

借款和欠款差别是很大的。

1、从法律关系来说款律关系是清新、明确、的,而欠款的法律关系可能比较复杂,欠款“背后”的背景情况可能要复杂得多;

2、借款的产生和形成,只有一个原因,即债权人将款借给债务人;欠款的产生和形成,原因就太多了,可能是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款,可能是借款产生的欠款,可能是赌博产生的欠款,可能是高利贷产生的欠款,可能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欠款入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产生的赔偿金,可能是拖欠工资产生的欠款,举不胜举。其中,违法行为产生的欠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以借据和欠款凭据来说,两者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对于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安全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对方出具给你的是欠条,假设打起官司来,那么,可能牵扯到比较复杂的背景和法律关系,比如,假设对方赖账,说是因为赌博欠债写下的欠条,问题就复杂些;而借条就不会产生这么多问题。

一、借条证明借款,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借欠条有区别。(1)借条证明借系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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