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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2022-11-1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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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1.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3.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4.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5.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事诉讼第三人

我国诉讼第三人的规定非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现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肤浅阐述。一、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的;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2、减少诉累;3、查清案件的事实;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三、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撤诉。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我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或(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原告在起诉时不能在诉状中直接列第三人,这一做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该根据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法院最终进行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有两种,即有独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相当于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提起一个新的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不参加诉讼可以视为放弃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民诉意见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意见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因此,若原告起诉的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通知真正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因此,即使原告起诉的第三人不适格,法院应向原告释名由原告选择是否变更第三人或者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应以第三人主体不是个为由驳回起诉。

原告是不是适格主体,法庭在立案时就会审查,被告可以在法庭上申诉原告不是适格主体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