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主次责有二八、三七、四六开的差别,但事故责任认定中没有特别说明,就都按三七开理解和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哪儿的,先有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不是固定三七、四六等比例的2113,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损5261害赔偿比例一般由省级公安机关4102制定细则,1653应根据相应省份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确定。
如: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及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100%;
(二)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应当承担60-90%;
(三)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应当承担50%;
(四)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应当承担40-10%。
又如: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经济补偿费的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事故经济补偿费;
(二)负主要责任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负次要责任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四)负同等责任的,平均承担经济补偿费;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经济补偿费。
扩展资料:
国家公安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参考资料来源:郓城县人民政府-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主次责任的按三七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具体责任比例交通部门划分不清的可以转交司法鉴定机关鉴定。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则是三七。如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则是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