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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超概算百分之十法律法规

2022-11-1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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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总额2113可以超过合同价5261的10%以上。

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4102是按照工程1653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总额超过合同价的10%以上处理后果:

经审计后工程结算金额超合同价10%以上的,严格界定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采购和业主等各方责任,按责任大小分摊超10%以上的工程价款,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项目业主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比选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给予处罚,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以罚代法”,应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扩展资料:

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3、施工方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结算

嗯,工程竣工结算的话是不可以超过合同价的10%的。

工程结算总额能超过合同价的10%以上。

工程竣工结算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结算中可能产生分歧纠纷的起因:

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按照我国有关建设政策法规要求,招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价优质高的施工单位。

合同管理观念淡薄。如今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律经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应予高度重视。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完善。建设工程开工前的"五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通讯通,通常应由业主来完成。

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工程在建设期间,业主与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势必要发生一系列的工作关系。不论哪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规范行为都会影响到工程今后的结算。

1、中标价是单价2113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5261实际工4102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653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

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

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

综上:

这个中情况我们结算中经常遇到。夸张的一次合同价为20万,实际结算为75万。

这个依据是按合同约定来,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对双方的契约规定。

扩展资料: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结算方式

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结算

这种是比较常见的结算结果,一般具体有如下情况:

1、中标价是单价合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

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

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

综上:

这个中情况我们结算中经常遇到。夸张的一次合同价为20万,实际结算为75万。这个依据是按合同约定来,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对双方的契约规定。

扩展资料

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总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及建设单位对各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所进行的审计活动。

狭义上的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是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总包或各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活动。

工程结算审计复核

工程结算的复核一般应当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划规范》及其配套定额的规定,针对承包商报送、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认可的工程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内容,对照依据竣工图(或施工图)计算出的工程量,套用承包商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对工程结算金额进行复核。

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需要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以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图(竣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工程签证单、设备、材料价格确认单,设备、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单等资料,主要针对构成工程造价的三个要素——工程量、清单价格、各项取费(量、价、费)进行逐项核实。核实中,发现与事实不符、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国家规定不符的项目或各类差错,即作为核减(核增)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照的合同约定来履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结算结果,一般具体有如下情况:1、中标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综上:这个中情况我们结算中经常遇到。夸张的一次合同价为20万,实际结算为75万。这个依据是按合同约定来,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对双方的契约规定。

看看是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调整签约合同价。如果是固定单价还需合同中价格变更和风险约定的条款。举例:合同中约定15.4.1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均以“项”为单位,实行总价包干,无论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发生何种变化或投标期间漏填、漏报、误报等,均不再作任何调整。15.4.2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处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由此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由承包人提出的新的综合单价,发包人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按对应分部工程投标综合单价中相应单价执行;②管理费和利润,按对应分部工程投标报价中费率系数执行;③如同一分部工程承包人工单价、同一材料的材料单价、同一机械的机械台班单价及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同时,取最低者;④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按材料进场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执行;⑤投标报价及《工程造价信息》均没有的材料,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项目管理(含工程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⑥其他按国家相关文件结算。本条所述分部工程是指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划分的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工程、楼地面工程等。本条所述“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采用类似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引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4) 新的综合单价:应在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前,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应在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成后14日之内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完毕。在上述时间内,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办理完成新的综合单价确认手续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就按上述约定处理。同样风险条款也是一样。如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期内单价不因材料或设备等其它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价格波动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和预测到施工期间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冬、雨季等特殊环境和条件下的施工费用,如实际发生,此部分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均不另行支付,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调整,冬、雨季施工费用均不予调整。按合同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