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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完善重大意义

2022-11-1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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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是我国法设的里程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现实意义。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体现了各项制度的成熟。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基本方针取得的重大成就,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模式的结果。5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

历史明: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公、法互为一体的司法体系不过是落后的封建司度的复辟。司法不独立就是司法政治化。这已经产生了无穷的问题。司法是任何社会基本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个防线如果失守,那么基本社会正义就会荡然无存。中国目前就面临这样的情况。掌权者可以通过权力,有钱者可以通过金钱把司法程序“政治化”。司法系统是中国社会最为腐败的部门之一,这并不难理解。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主要也体现在司法方面。实际上,如果掌权者或者有钱者可以把司法政治化,人民或者被统治者也可以这样做。人民不相信司法、不服司法,往往通过其它政治化的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等等。政府一旦面临这种情况,也就难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这样,你来我往,法律成为谁也不认同其权威的一纸空文和儿戏。  法律权威得不到确立,国家治理就会变得非常困难。怎么办?执政党可以控制立法,但必须让司法相对独立。法律是政治力量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反映了法律的真实情况。就是说,政治力量必然把自己的政治意志体现在法律层面。但这可以通过控制立法来达到。如果执政党不满足于某一法律,那么就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废除法律。当然,也可以就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法律。但是一旦法律到位,那么政治就要休止,就必须让专业法律人员来司法。如果把这个过程也政治化了,执政党和人民之间就失去了宝贵的中间地带。  司法相对独立是中国走向法治的第一步。而基本国家制度的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律体系形成的意义: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制度基础,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不断发展。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利于不断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五条经验,指明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基本规律、基本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2113律体5261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4102法制根基。

把马1653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扩展资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征:

1、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

2、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3、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它们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4、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这个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

5、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论意义

  法治是现代治国理政的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的必由之路。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但此“法治”不是与中国古代与儒家推崇的“人治”相对立的法家学派的法治,而是中国社会新时期应该遵循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和现实出发,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经验,对中国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与升华。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样关于依法治国的各项改革才会具有活的灵魂。二、现实意义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依法执政、立法机关民主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建设公平正义司法体制、全体公民学法守、法用、法取得明显进步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未来坚定不移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的一个良好平台,是坚定不移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起点。

  全会讨论了我国现阶段即转型期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需要向纵深方向发展和推进,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加强法律制度规范建设,向以法治文化为重点加强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建设,努力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信仰和生活方式,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肃惩治司法腐败,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来化解矛盾、处理问题,让全国公民都能感受到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让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彰显出法治的作用与精神,实现法治文化与法律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

  中国正值大转型期,社会治理面临方方面面的挑战。这个时期,倘若不能张扬法治精神,不能用法治思维来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社会问题,那么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也或将成为空谈。在更深的层次上,法治的继续进步,必然要求法律真正成为国人的一种习惯、一种信念、一种价值。唯有法治思维内化为整个社会的一种根本的价值理念,以法治思维推进国家治理,才会有更坚实的基础。

这个的话所谓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那么说这个怎么样才能够体现这个法治?就是这个才是最重要的。但是现在的话,这个中国的法制也就是说条件宽宽越来越多,那么说这个已经违背了这个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之立命安身所在 《法国家》评论法律与许称为国家与法律更一些。因为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形而上学的国家观,还是黑格尔专制主义的国家论,以至于法国、德国形而上学的国家观,直至于二十世纪初法国、德国现实主义国家观,无非是阐述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掌握权力的人和被统治的人之间的关系;致力于解释国家至上和个人自治的关系。当然,从文字表述来看,无不承认(除狄骥的社会连带学说、近代法国现实主义国家观之外)国家主权的至高性和个人自治之间互相协调,两者并无矛盾。但揭开诡辩和文字游戏的面纱,我们分明看到卢梭、康德、黑格尔等在强调个人自治、个人自由的背后,鼓吹的却是国家主权至上、君主享有无限权力的专制主义理论。可以说,德国走上纳粹的道路并不是偶然的;学者们的国家学说给给骨子里有专制、侵略思想的政治野心家提供了很好的启蒙教育和理论依据。相比较来说,法国的个人主义学说提倡的理念,如天赋人权,某些自然法则高于国家并限制它的权力,使个人基本人权不受侵犯,这对有限政府的建立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莱昂 狄骥论证了以下命题:1、不存在“国家”这种抽象的人格主体和权利主体,也不存在所谓的“国家意志”,任何意志都是且仅是个人的意志;凡意志无等级;2、所谓的“国家主权”是主观的、虚构的、不存在的;3、因此,国家不能不受法律的限制,没有高于法律的“主权国家”、“主权机关”、“主权君主”。就以上命题而言,我认为都具有历史性进步,至少是越来越接近民主。在论证过程中,卢梭、康德、黑格尔、西耶德等都没有从社会客观实际出发,没有揭示历次变革的经济、社会原因,而只是抽象的论辩,从一个不现实的前提推论到有意、无意的拥护统治者、神化统治者的结论。就莱昂 狄骥简短、概括的社会连带学说来看,我认为它的理论前提和论证过程都不是如他所言的那般“现实”。就构成社会连带关系的两个理论前提来说,需求的相似性和需求与能力的差异导致的社会分工,确实是事实和社会存在,并构成了人类社会共同体成员互相依赖的基础,但是,这种相互依赖——我认为——并不足以威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规则。因为,纵观人类有国家的历史,无不是各阶级斗争尤其是统治阶级残酷压迫、掠夺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野蛮史;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似乎并没有自觉的遵守共同的规则或曰法律,正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即使在近代国家,每一项限制君权、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或法律,无不是处在统治阶级或既得利益阶层对立面的人们经过血与火的洗礼,奋不顾身争取的结果。法律限制国家的权力,规制政府的行为,当公民的权益受到国家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箝害的时候,保障他有得到赔偿的权利——所有的这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观念到习惯,从电力时代到信息社会,历经百年的挫折和反复,终于形成了制度和共识;正是这些民主、法治的制度保障现代国家享经济之繁荣,社会之稳定、有序。而国家和法律的关系,即国家在法律上无论有无独立的人格,它和任何公民一样,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是调整它的法律即国内公法,有不同于私法的独特特征罢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权力受法律限制这种实然状况,是人们抗争、社会进步的结果。(说句题外话,看《星球大战前传》时,电影中黑武士的前身阿纳金还是奴隶身,我当时就想奴隶和飞碟、智能机器人等同存于一社会是否可能,即极低的生产关系和极高的生产力是否兼容)至于理论依据,我想,主权理论显然与之相悖,社会连带关系说略显苍白,公共服务论有些矫情。因为,正如狄骥所言,每个政府都有逃避法律的倾向。没有一个政府生来就是衷心地为公众服务的,没有一个政党生来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他们执政都有其本身的切身利益在内,他们遵守法律和制度,是在其对立面的监督、在多种政治势力的制约、多元利益集团的压力下进行的。在此,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我们仅就法律的定义展开法律与国家关系的思考。法被定义为:¨¨¨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既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又统治国家,所以,这就得出第二个命题——法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这就是大名鼎鼎、一直被奉为法学金科玉律的法律工具论。这一“工具”不要紧,把法律蕴藏的平等、正义和限制掌权者的权力的内涵丧失怠尽。法律既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显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那就不存在法律至上,也不可能去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这与“法治”的价值和精神是格格不入的。这和西耶德的“一部法律只有通过统治者才能存在”的论调一样,是对一切国内公法完全和绝对的否定。此外,法律工具论把法律当作第二位的东西,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不是很好的例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