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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追加被告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变更被告规定

2022-11-1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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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宣判前任何时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合议庭最终审核是否追加。而且没细的规定判断什么时候应该追加,什么时候不用追加。所以你问第一个不允许你追加被告是否合法,可以说是合法的,至于法官自己的理由是否真合理,无法判断。上诉时理论上不应该追加被告,因为如果允许你追加被告,那么在上诉中被追加的被告就无法再上诉(我国只能上诉一次)。但是现实中一般上诉的法院会先尝试调解你和追加被告,如果调解不成,会不追加被告,但告知你可以另行起诉。在第一种情况下,你也可以考虑先撤诉再把所有被告人(包括你想追加的)都写上,这样就规避了追加被告的麻烦。

告诉你,上诉时是绝对不可能追加被告的关于一审中是否可以追加被告,《最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所以说,一般追加被告并不以诉讼的阶段为判断标准,所以法官以诉讼已经进入辩论为由驳回肯定是不妥当的。但是,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追加被告一般仅限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而我的经验中,只有“继承人”、“合伙人”及“连带责任”相关的诉讼,才会认为是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其他的情况一般不产生必须共同参加。(理由很简单,你还可以在另行单独提出诉讼来起诉那个你认为应追加的那个被告呀。)不清楚你的诉讼情况到底是什么,所以无法给你更准确的判断。

在宣判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被告上诉时上不应该追加被告,因为允许你追加被告,那么在上诉中被追加的被告就无法再上诉(我国只能上诉一次)。在第一种情况下,你也可以考虑先撤诉再把所有被告人(包括你想追加的)都写上,这样就规避了追加被告的麻烦。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2113根据自己利5261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4102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1653"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民事诉讼中告可以申请追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可以,诉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拓展资料:

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争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对已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对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仅仅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者申请追加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争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2对已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3对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仅仅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的被告也必须明确。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其存在,如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等。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住址、名称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都不清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更不可以追加为被告。 追加被告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被告申请追加,都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被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则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

追加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想追加被告?还是先凉快凉快再说。

这位朋友你好,这个当然是根据法律发现了他行为比较更恶劣,当然是可以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来。惩罚犯罪分子。

民事诉讼法对追加被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负连带责任的人,可以看看法律具体规定。

追加被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这个一句什么最好去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了解一下,问问详情。

追加被告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是可以在开庭的时候跟法官说一下追加,或者是在开庭之前这家都是被允许的。

一审开庭2113后,原告可以追加被告。时间限制在5261判决之前,但是4102要经过法院的允许。

《民事诉讼法》1653将追加被告的规定放入“审理前的准备”一节,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还是当事人依申请追加被告,都应该在开庭前申请提出,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清和避免司法程序的重复,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

申请追加被告的案例

2018年5月7日上午10时20分许,甲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县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市第四十五中宝翠园校区门口时,撞到正琦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马路的受害人乙,造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经过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甲系A公司的员工,其所驾驶的案涉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系B公司,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工作中。

该车辆在中国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责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案件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353元;被告甲、A公司和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合计409452元;保险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其他损失270000元。

本案原告共主张被告连带赔偿损失613884.6元,最终法院支持526805元,就其中本案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关于追加被告的问题,本案是在开庭前20天,本律师接受委托,前期系由另外一名律师代理。在起诉的时,并未把案件中的A公司(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后本律师在接受代理后调取了驾驶员甲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发现其系A公司原工。

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将A公司追加为被告,且驾驶员甲系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把A公司追加为被告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保障原告及时获得赔偿。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我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并没有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法院一般才会支持此项诉请。

也就是要想获得该项赔偿需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因本案被扶养人有子女且有赡养的义务,遂法院未支持,也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了8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得高于8万元。但本案能够支持8万元亦在通过积极举证和法院沟通基础上获得的。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受害人的家属一定的心理安慰。当然也并非每个类似的案件都能获得最高额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绝对扣除10%的不计免赔率的问题。案涉事故车辆因为违反装载规定,保险公司扣除绝对扣除10%免赔情形即仅在三责险27万的限额内赔付。

我方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提醒和明确该项规定的义务,该项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但法院对此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我方任然对此持保留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开庭后,原告可以申请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何时候,当事人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能否被采纳是由法官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当事人是法官在诉讼中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裁定追加。在这种情况下,追加当事人的职权是法院的职权。当事人可以提出追加的请求,但能否被采纳还是由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但是在案件审结前再追加被告,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这些庭审程序,这是对已经进行的庭审程序的重复,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浪费审判资源,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对庭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法院不一定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原告要求追加被告的,可以诉讼中止。法院认为追加被告有必要的,也可以追加。建议书面申请,是否追加由法院决定。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没有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司机可以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