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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人员保险的法律规定

2022-11-1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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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总包单位买。2113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5261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4102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1653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扩展资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位应当为施工从事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分包单位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但是请注意,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扩展资料:

特别约定:如被保险人出险时为《职业分类表》中的5-6类职业的,则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的计算应以实际保险金额(实际保险金额=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20%,即25000元×20%=5000元)为基础。

如被保险人出险时为“海上渔业、矿业采石业、楼宇拆除工人(需用炸药)、爆破工作、火药/炸药制造、石棉瓦作业、硫酸/盐酸/硝酸制造、炸药业、保镖”等6类以上(不含6类)职业的,则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劳务公司应该为自有的设备及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保险。进行了劳务分包的,肯定是劳务分包单位支付。没有劳务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现在意外伤害险是推荐性保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意外伤害保险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从条款可以看出:分包单位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但是请注意,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所以说还是要看实际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订立未依据示范文本,那么就必须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如果合同的订立是依据示范文本,则保险费由劳务分包自己支付。

劳务分包单位自行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如果是分包单位就应该由总包单位买,注意区别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

一般应该由分自己买。对于指名分包商由总包买也可以。其他情况总包商要的话,除非能通批购买得到一个便宜的价格,否则没有意义。上面说一般情况,具体看合同规定。示范文本毕竟不是强制性规范,不统一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