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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和规定

2022-11-1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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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部门保留,当事人无法取得的;

当事人取得有困难,但又很关键,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要不要去调取。

你好,关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定,见诸于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同位阶法律法规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理,人民法院可径行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66306461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此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主要包括诉讼实体内容和诉讼程序内容,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也就是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十五条规定的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依当事人申请为之。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院可以调取的证据,分为依调取和当事人申请调取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2113收集证据5261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及4102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1653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明确为: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自行决定调取。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当调查收集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前者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后者是法院主动依职权而进行。由于该条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过于宽泛,为明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最高法院于1992年7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适用意见》)的第73条将“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限定为以下3种情形:(1)人民法院需要鉴定、勘验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不难看出,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仍很宽泛,并没有达到限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的目的。为此,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民事诉讼第64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明确为:(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你说得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目前也没有相关规定限制,但是这样的取证方式,肯定是扩大了法官的职权,而违背了法官的中立原则,你可以试下找院长,但效果不大,你不行可以准备上诉,并否认,该法院调查出的证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