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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2022-11-1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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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劳包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由于劳务分包方无资质导致该劳务分包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3)若劳务分包方为自然人或无资质的企业,则该自然人或企业招用的劳动者与劳务发包方将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务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资,发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劳动部的2005年5月25日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现实生活中,承包给个人是常见的,但因此出了事故或质量问题时,一般是追究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再向承包的个人追偿或以扣款的形式追加损失

看他为什么不完成合同就撤场,不过不管怎么说 劳务队都是违,按照合定的违约金让他陪你钱就好,你可以告诉他,他不仅违约了,还造成工期的延误,因为要再找劳务队,而且你可以挑他的毛病,是人干出来的活都是有问题的。然后打压他,他要不听你就告诉他,你等着法院的传票吧,放心哥们,如果是他违约,不是因为你不给工程款(我不知道你们合同怎么定的),你一定可以打赢官司的,到了法院1小时你就胜利

多了!《劳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招投》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7448358a680203d8ce2f24b7.html

对满意回答的:狗屁不懂的蹩脚货,自己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包管理办法》,里面明确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你还什么跟一些建委部门探讨,就你这种半瓢水的货还配用“探讨”这个词?奉劝你,不懂——多看书,少装A和C中间那玩意。

简直胡扯!扯蛋!岂能简单地将特定的工程劳务分包视为一般的劳务活动,这又不是我请你买烟,你再转托张三,张三再转托李四!工程劳务依托的就是工程,离开了工程的劳务,跟买烟买酒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指施工单位或者分包单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