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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有相关法律定义么-

2022-11-1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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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新的所得税实施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的最后一句:“以及与员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具体含义?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否包含之内? 2、新的会计准则第七章第三节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对职工薪酬的定义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项”最后一段话:“虽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只要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之解释与新的所得税实则第三十四条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一句含义是否一致?   答复:在劳务派遣中,你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是劳务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的含义不一致。你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按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如果劳务费2113不属于工资,则无5261需交纳会费。

根据《410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1653知》(工发〔1978〕101号)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会会费收交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二、学徒工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五分交纳会费。

三、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四、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扩展资料:

目前会费标准仍按1978年文件执行。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

(工财字[1994]69号  1994.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最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了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工作,明确会费的缴纳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会会员目前仍暂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 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依照工财字[1994]9号全国总工所得税暂行条,工会经费仍按照“全部职工总额”计算拨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税前不予列支。同样,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国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它有利于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税法中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算扣除,仅指在计算纳税时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并不一定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工会经费。至于企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参考资料工会经费是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缴纳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进行统计,一般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鉴于目前企业工资项目不统一,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