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家庭纠纷

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法律规定

2022-11-16 09:27
立即邮件预约

合法。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定代表人:余为,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宏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一审原告湖南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地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天海运)、郑永龙、邓跃进及第三人华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天海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天集团申请再审称:

(一)《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对华天海运的控制权有明确约定,宏光公司支付转让款后即取得华天海运的控制权。二审判决认定宏光公司没有取得华天海运的控制权,认定事实错误。

(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天集团对“隐性债务”承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华天集团没有任何隐瞒“隐性债务”的故意和行为,二审判决以华天集团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隐性债务”为由草率认定应承担协议解除的法律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有违合同履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宏光公司执意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其实际控制深圳华天海运和香港华天海运(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后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试图将损失转嫁给华天集团。

(三)宏光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后,于2002年9月将深圳华天海运进行了搬迁,于同年9月29日与邓跃进、案外人乐斌订立《股权合作协议书》对深圳华天海运的股权进行重新分配和处分。公安机关对邓跃进、乐斌在另案中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以及证人姚某(会计)、黄某(出纳)等证词,均能证实宏光公司自2002年8月21日正式接管并实际控制了深圳华天海运。

按照通行的商业规则和常识,宏光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没有理由不积极接管和经营目标公司。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华天集团已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宏光公司行使了股东权利并实际控制了目标公司的前提下,如果宏光公司主张华天集团仍然控制目标公司或者干扰、阻止宏光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其无法实际接管和经营目标公司,宏光公司理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二审判决认定有关宏光公司实际接管和经营目标公司的事实证据不充分,错误地将本应由宏光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华天集团,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予纠正。

(四)宏光公司对目标公司在2002年8月1日以后经营亏损的责任承担,系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的约定义务,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五)宏光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目标公司经营亏损8352155.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华天集团未提供证据推翻二审判决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根据华天集团的再审申请,本案涉及:

(一)被申请人宏光公司是否实际接管并经营了目标公司;

(二)目标公司在2002年8月1日后解除前的经营损失,应否由被申请人宏光公司承担;

(三)宏光公司是否单方面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后续补充协议及应否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

合法。

法律对追加第三具请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般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后,法院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有追加必要的,要及时追加,并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对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没有说明追加理由,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或者提供了相关证据,但经法院审查,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没有牵连,没有追加必要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无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置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两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诉讼讼。对当事人两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置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能够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裁判承受民事职责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限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和追加

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下:

1、第57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2、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和追加:

1、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法律对追加第三人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同提起诉讼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他公民、法人其他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可以由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法律没有规定。

民事案件二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431346333审上诉中,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高州市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在上诉状或者答辩状陈述并指出一审程序违法,请求发回重申。

对于追加第三人的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否则就剥夺了第三人上诉的权利。

二审期间不能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度,试想二审追加了第三人的话,第三人对判决不服,去哪级法院上诉呢?中院不会接受你的申请。建议你重新起诉,另一销售商列为被告。

不行,因为二审如果追加的第三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话,那么第三人就失去上诉的机会。

有期限。第三人需要2113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5261民事权益受到损4102害之日起六个月内,1653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和追加:

1、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法律对追加第三人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被追加的第三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在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上要有牵连。

(2)被追加的第三人是造成原被告之间纠纷形成的主要过错方,不追加其参加诉讼就不能分清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大小;

(3)被追加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但是一般做法是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追加,经过法院释明需要追加,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