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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知识产权被

2022-11-1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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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者发起人用出资,也可以物、知识产权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以下简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企业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凡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附上评估对象(即委估技术成果)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应包括以下详细内容: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研究的领域、职称职务、联系方式。

1、2006年《公司2113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5261出资,也可以用实物4102、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1653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按这个来看知识产权是可以100%出资的。

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文可参考陈海阳律师团队网

参考资料: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专题研究http://www.lawyer1981.com/subject.aspx?ID=394

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1)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2)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3)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知识产资是指知识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