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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对离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没有规定的

2022-11-1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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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婚姻法来讲,明年实施的民法典进行一些修订,对离婚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涉及到的问题较多,无法全部讲清,作者重点从读者最关心的两个方面家介绍一下:一是对离婚程序的影响,二是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1、协议离婚由“即申即离”到设置“冷静期”

在现行婚姻法制度框架下,只要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对离婚申请的审查基本为形式审查,分分钟就可以把离婚证申请到手,也就是所谓的“即申即离”。

相对而言,民法典则对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减少轻率离婚情况的出现,进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离婚的,从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在这期间是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的,这便是“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后,还得在30天内再次申请发给离婚证,才能成功离婚;不然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了再次诉讼离婚应当准予的条件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一方主张婚姻没破裂,法院出于审慎考虑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想要再次起诉离婚,必须经过六个月才能重新提起。最为关键的是,如果一方再次主张婚姻没有破裂,法院依然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那下一次起诉离婚,又必须再间隔六个月。

比较而言,对于如上所述诉讼离婚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问题,民法典对于再次诉讼离婚,清清楚楚地写明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敲黑板划重点,条件为:又分居满一年的。

3、婚前隐瞒病情,可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有病婚后未治愈、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一种,即胁迫结婚。民法典将无效婚姻中的“婚前有病,婚后未治愈”改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并且具体要求也变为“婚前有病,且未如实告知”。

1、增加了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事由的兜底条款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事由的规定系穷尽式列举,即只有在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该四类事由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方才有权利申请损害赔偿。

对比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事由除上述既定的四类情形外,还增加了兜底情形,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一变化扩展了离婚无过错方申请赔偿的适用范围,充分回应了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更加有利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2、对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如果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不想承担该债务,需要配偶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定,或配偶事后予以追认,否则即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债主如果想让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等收入为共同财产。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这两项收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4、确立了“照顾无过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确立了“照顾无过方”原则的法律地位。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意见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仅限于住房,且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并未上升为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不敢大胆运用。民法典确立的“照顾无过方”原则,明确列为法律条款,并适用于分割全部夫妻财产,出轨行为等过错也就成为少分共同财产的的法定理由。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提供了夫妻双方关爱、忠诚等价值需求,同样承担着扶老携幼重要的社会功能。国家保护婚姻家庭,不仅保护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同时保护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等。说一千道一万,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互相包容好好经营才是正道。

第一,离婚有冷静期。第二,新增了判定离婚的理由。第三,离婚后,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要由母亲抚养,对女生来说是好事。

离婚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而且离婚现在要走流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一个人反悔,离婚则视为无效,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

对离婚的影响有:财产分割方面,子女的抚养费方面,债权债务的判定,程序上还设置了冷静期,对无过错方的精神赔偿等。

离婚的程序变多了,通俗点说就是离婚更麻烦了。这样也有利于让一时兴起要离婚的人一个反思的机会,不至于做了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

婚后父母资助购房后的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看当时买房的时候是怎么说的。比如果是男方父母帮助买房的话,他在买房前说这个房买给自己儿子的。那么这个房子女方就无法分割,因为这个属于父母赠与自己儿子的。但是如果男方父母什么都没有说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父助购房离婚后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