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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问题适用的法律条款-借条无效不影响法律条款的效力

2022-11-1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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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条包含违约金的书写内容应包含标题、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43731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有违约金要求的,应该注明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①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②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③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二、具体范文如下:

欠条

借款人张三因XXX原因,欠李四1万元于X年X月X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如到期仍未归还,按欠款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

欠款人(签名):张三(身份证号:******)

X年X月X日

欠据

为 (事由) 欠 (债权人) 人民币 (金额) 元,立此为据。

立据人:张三 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

欠条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签字,最好是按上指纹。;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应阿拉伯数字标注后再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4、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欠条

欠条违约金的写法如下:

立合(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大写) ,于 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 年,自 起至 止。

三、利息(月息) ,乙应于每月 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得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还款保证人 ,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甲方:

乙方:

连带保证人:

扩展资料:

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一般高于实际损失违约人无权请求减少。

欠条的逾期违约金写成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多少计算是可以的。

范例:

欠条

到***(身份证号*********)的**产品,总价款10万元整,已付9万元,尚欠1万元于某年十月十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

欠款人(签名):***(身份证号:******)

****年**月**日

欠据

为 (事由) 欠 (债权人) 人民币 (金额) 元,立此为据。

立据人 *年*月*日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欠条的书写结构

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三、欠条的适用范围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四、欠条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签字,最好是按上指纹。;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二、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应阿拉伯数字标注后再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三、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四、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扩展资料: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①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②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事实产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条。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诉讼时效不同

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一样的,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有区别的。

①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3)举证责任不同

①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

②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欠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约金

民间借款合同:立合同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大写) ,于 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借贷期限为XXX年,自XXX起至XXX止。

利息(月息),乙应于每月XX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得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乙方还款保证人 ,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甲方:XXX。

乙方:XXX。

连带保证人:XXX。

个人借款利息约定不能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利率,否额无效。约定违约金的话,就直接约定,没逾期一天按借款金额的某个比例就是,比如千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都没有问题。

因为违约金带有惩罚性质,而且不等同于利息,只要你们约定的不是高的离谱,超越了合理的范围,法律上都是能说得过去的。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定的违约金要看实际造成的损失,高不超过损失的30%,而约定的违约金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案情介绍:2007年12月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如果张某到期不还将承担每个月1万元的违约金。

后张某未按期还款,陈某经多次催讨无果,于2009年5月5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市秀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张某参加庭审时辩称: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对于违约金部分,认为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部分,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6个月×10万×6.63‰=3978元。法官说法:

一、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已经构成违约,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至于违约金是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出现还是只能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

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自然是可行的。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二、法院如何认定违约金的数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过高是相比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而言的,因此,损失大小是衡量违约金高低与否的重要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四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干预,无疑为变相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最高借款利息进行了限制,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们可以推论,在通常情况下出借人能获得的最高利益也仅限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因此,原则上双方违约金数额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此标准为上限,不得超过这个标准。

问多,1 、 约定利息是银4倍是的, 2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偿还期限届满两年时止,这条视为约定保证期限不明确,推定保证期为6个月 3、“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款保证书,借据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合法,保证合同时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