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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法院执行罚款的法律规定

2022-11-1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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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目前尚无法律和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据此,如果这里的“另一案”是指的某个刑事案件, 那么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按“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但由于前面的规定并没有将“另一案”限定为刑事案件,所以在一般的意义上,不能将该规定作为“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但是从理论上讲,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违法人员 向作为平等主体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承担的责任。因此,从纠纷的性质上看,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比民事纠纷更重。因此先将性质更为严重的纠纷解决了,再以此为据解决性质相对不严重的纠纷,从情理上讲,是合理的。但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先刑 后民”必须是在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针对的同一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比如乙要求甲偿还欠款,两人商谈未果后甲殴打乙致乙重伤,那么按“先刑后民”的原则,乙要求甲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等民事责任,就应当在解决甲的刑事责任后再提出,实际上是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完刑事部分后再审理民事部分。但如果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欠款,法院就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决定在对甲的殴打行为作出刑事判决后再来审理甲乙之间的借贷纠纷。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有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又对这原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至此,我国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已十分明确。

没有依据,这个原则只是原来处理此类案,为了方便而采用的不成文的规距。因为刑件如果人在看守所羁押着,审理民事案件不方便。现在处理此类问题是根据两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该先审刑事就先审刑事案件,该先审民事案件就先审民事案件。当然两个案件也可以同时进行。例如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某人犯交通肇事罪,因为没有赔偿在看守所羁押着,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已经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此人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先要等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民事案件调解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刑事案件再进行判决,对被告人可以判处缓刑。所以“先刑后民”不是一项。

你可以看一下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你很感兴趣,可以去读个研

这里不是普法的地方,你的问题半天说不清楚的。有兴趣买书自己学吧。

应该是在补强证据那一块。有些证据不能单独定案,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形成一条证据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案。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2113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5261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4102行机构,专门负责执1653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法释〔1998〕15号全文请你查看附件*-----------------------

《刑2113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5261证明犯罪嫌疑4102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1653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 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 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 地址。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求的人民检察院。

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保管问题:

(1)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

(2)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3)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2、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1)财产保全进入执行程序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2)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3)其他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3、参与分配的规定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百度百科-高检规则

刑事诉讼法查封、的规定:《刑诉法》百三十九条在侦动中发现的可用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 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 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输送法分子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里边查封和封查和扣押的规定有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