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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发现死尸

2022-11-1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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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需要解剖尸体的,须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不需要经过家属的同意代刑法已经抛弃种观点。在现代的刑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定解剖尸体,丙不需要经过死者家属的同意,只是通知你就是可以的。到场,不是让家属观看,只是让你到这里,而不是让你观看解剖。

侦探小说中总会有这样的说法,发现尸体的人嫌疑最大。实践当中警方也一定会考虑报案的人某没有嫌疑,对发现尸体的人一定会做笔录,也会对其进行排查,这都是常规操作。

需要的,报警人作为现场的发现者,民警会对其问话,如果排除嫌疑,那么他的口供也会作为证据放在案卷内

这个案件不能一概而论。

1、如果找不到尸体,但有其他直接证据(该证据既能证实明确的被告人,也能证实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而且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刑;

2、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直接证据,缺少其他直接证据,那么,根据“不能自证其罪”的规定,难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毕竟,尸体几乎是杀人罪中最重要的间接证据。

3、该案反映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矛盾。《刑事诉讼法》是偏重于“程序正义”的,绝不允许为了实体牺牲程序正义的要求。

扩展资料:

杀人罪的认定:

(1)本罪在主观上包括故意、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前者包括确立故意、未必故意或有预谋的故意、非预谋的故意等多种形式;后者包括轻率过失杀人、疏忽过失杀人等不同形式。

(2)客观上,本罪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合法行为,例如正当防卫杀人或依法执行死刑的行为不为罪。本罪在行为方式上多表现为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一般各国均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的必备要件。

(3)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对生命的开始,各国判例和通说观点不尽一致,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阵痛说,即孕母有规则的阵痛标志着胎儿与胎盘的分离,新生命的开始。这一观点在德国、法国占据通说地位;

第二,独立呼吸说,即胎儿脱离母体独立呼吸者为生命的开始。这种观点在英国、美国为通说主张。

第三,完全脱离母体说,只要胎儿全部脱离母体即为生命的开始,不问其是否独立呼吸、血液独立循环与否。此说不仅为加拿大刑法典所明文规定,而且反映和代表了国外不少法学者的主张。

对死亡的标准,各国有心脏停止跳动说、肺呼吸停止说和脑死亡说三种不同观点。近年来由于人工呼吸机、人工心脏起搏器和器官移植术的广泛采用,被摘除了心、肺的人完全可能照样活着,因而世界立法例上越来越趋向于以“脑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为生命终结的标准。

对本罪,各国在类刑上的划分不尽一致,有的国家依其行为人主观犯意的不同,将本罪分为谋杀、故杀、激愤杀人、教唆帮助自杀、防卫过当杀人、受托杀人、过失杀人等;有的国家则依其犯罪对象的不同将本罪分为普通杀人罪、杀害尊亲属罪、杀婴罪等。

也有的国家不细分各种不同杀人罪类型,而是专设条款规定各种不同的加、减刑罚的情节。例如意大利刑法第576、577条,越南刑法典第101条的规定即是。杀人罪的类刑有谋杀罪、非预谋杀人罪、激愤杀人罪、杀婴罪、杀害尊亲属罪、教唆或帮助自杀罪、嘱托与承诺杀人罪等。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刑事诉讼法

尸体是重要的物证,如果杀人案没有找到尸体或者其它相关尸骨等,是不能定罪的,更不能判刑。

1、严格的说,没有找到尸体这一重要证据,是不能定罪的。2、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少能逃过法律制裁的。因为再狡猾的猎物也斗不过猎手。警察总能从蛛丝马迹中找到适用定罪的证据。

不是定罪那么简单,没有尸体基本不会立事案件。中国每年百万失踪人口,其中有大约百分之十永远不会被找到,也就是说每年有大约八十万人死于谋杀而被定性为“失踪人口”。而中国每年有大约八万到十万谋杀案,即便破案率是官方宣称的百分之九十。真正被抓到的凶手只有不到百分之十。

没有次数的限制,一般来说做一次就可以了,如果确有必要可以申请二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