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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规定

2022-11-1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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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甘肃省政府采购都是没有预付款的.采购的款项到位也很及时

那我也不是很清楚,你可以问一下,就是就是政府这个也觉得应该人家不会说的

既然招标文件中有说明要预付款,你就没必要在找有没有文规定,招标文件既然规定了又没有人质疑的话就是法律文件。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看地方上有没有另外的规定

当然不是除了电梯项预付意外其他项目 很少有预付 工程类最是按工度结算货物很少预付 预付这部分在采购人和财政那里说了算 有的在于供应商跟采购人谈 有一定弹性所以没法规定 正常都是 90%+10% 95%+5% 这么付款

无任何预付款政府采购实行的是在项目验收或者货物验收完毕后,申请财政部门支付,有时还要求留存质保金

政府采购签订合同,《合同法》规定,与其他采购样的,肯定也有预。。只要双方约定就行。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后,付10%-30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或留5%-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当然,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后,必须交10%的履约证金。政府采购的合同,同样受《合同法》保护。

1、按政府采购程序,签合是需要走采购的,招标、竞争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在采购文件规定付款方式,是否有预付金会写清楚。2、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是货物交付完毕,验收合格后才由采购单位向财政提交付款申请,有预付金的情况很稀少。

好像没有。经,合同法至会规定。就从合理说起。付款方式是可商的,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筹。合同的达成是由买卖双方自愿达成。即便是政府采购,这个时候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也只能理解为市场行为。所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作为卖方,你即便是亏本或者白送买方,法律法规也不会对此进行规定。在和政府的交易中,一般来说卖方是处于劣势的。但是卖方将自己列入劣势群体是一个自愿行为。如果卖方要追求利益,显然跟政府合作的时候是需要注意到这些风险的。要么接受政府的采购协议,要么放弃。除非政府违约,那么风险就只能你自己承担。要是只求贪图利益,在合约的签订等各方面被政府的信用或者自己的预期所蒙蔽。造成损失,只能说是自己造成的,故只能自己承担。所以,在逻辑上,法律和法规对付款方式的不规定上,都是合理的。不合理是卖方的单方感觉,因为一旦卖方利益不能得到保证,第一个反映就是不合理。而卖方没有弄清楚,这个不合理是在和政府签订合约的那一刻就已经默认接受的。在法律层面上,事后的不合理没有用。

政府采购项目上,常常采购的条件是没有预付款,主要是为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对于政府采购金额大的的工程维修、装修项目,不妨采取按月或按形象进度付款来解决你谈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