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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土地纠纷确权常识

2022-11-1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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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让村委会调解解决,最后让国土局登记。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扩展资料:

土地纠纷解决其他渠道: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2、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3、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4、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如果调解不成,到县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书》,这样由县土地局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会给书面结果,对结果不服,可以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这是正规的法律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妥善处理机动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扩展资料: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所以,存在纠纷的土地无法进行确权。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有纠纷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如果政府无法查清事实,也可能无法确权。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负责调处部门: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土地确权

常用解决方式

1、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之前先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2、当地相关部门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纠纷(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申请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

3、仲裁机构

调解都未能解决纠纷,那就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30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扩展资料:

定远县信访局进行土地确权纠纷信访问题调研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化解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信访问题。 5月8日,县信访局主要负责人带领县农委、国土局、公安局驻厅的工作人员深入到仓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土地纠纷信访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一行在听取了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农经站长的汇报后,详细了解了该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土地纠纷信访问题,并提出解决矛盾纠纷的具体办法。

调研中,调研组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面临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复杂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妥,就会引起土地纠纷信访问题的发生,影响到社会稳定,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建议该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既要避免和减少土地纠纷信访问题的发生,更要积极主动地去化解矛盾,确保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要采取民主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顺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确保我县的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定远县信访局进行土地确权纠纷信访问题调研

农村的土地并不能够被确权的,不权的土地,农就无法拿到土地确权证书,而不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确权,处理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如果说是还存在着纠纷的土地,则不可以确权。比如说宅基地,一个户主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同时,一处宅基地也只能有一个户主,要是说一处宅基地的户主是谁还没有明确,那么这处宅基地就不能确权。这样的情况,必须要在土地确权期间把纠纷解决,明确了使用权之后才能确权。再一个,有些农民朋友早早的就搬到了城市当中,户口也迁走了,农村老家的土地已经主动退出了,如果说想要返乡来确权的话,肯定是不可以的。这个时候,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还给了村集体,而且户口也不在村集体当中,不属于本村的村民,自然也就不能确权自己家的土地。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土地确权,那么土地是要被村集体收回的。有不少农民朋友常年都不在农村,所以对于本村当中土地确权的事情也不了解,就算是知道,也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因此很容易就错过了土地确权的时间,导致自己的土地没有被确权,这样的话,土地是要被村集体收回的。

对土地有争议待争议解再确权登记颁证议双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咨询周旭亮律师跟任战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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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当地2113县或者市政府电话吧,也可以向法院起诉5261。

农村土地确4102权纠纷处理原则:

1、承包面积1653小于实际面积:当出现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时候要以实际情况为准,从历史和农民意愿上给予充分的尊重,对农民承包地的四邻和实际测得的面积,要据实确权登记给承包户,有超出的面积也不能强制收回。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扣减:承包地被征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之后,在确权登记的时候,都要从承包地的面积中减去,进行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土地确权专用仪器

1、手持GPS面积测量仪;

2、测距望远镜;

3、RTK;

4、全站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没有你说的农地确权纠报电话。

因为依照我国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如果在农村土地确权中产生纠纷了需要找你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进行举报处理。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扩展资料

处理土地确权纠纷六原则: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一切以实际测量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你承包本上的为依据。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下去。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这一条就是说你家的地或者被做道路了或者荒废了,就不计算在内。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纠纷

打当地县市政府电话吧,也可以向法院。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1.承包面积小于面积:

当出现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时候要以实际情况为准,从历史和农民意愿上给予充分的尊重,对农民承包地的四邻和实际测得的面积,要据实确权登记给承包户,有超出的面积也不能强制收回。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扣减:

承包地被征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之后,在确权登记的时候,都要从承包地的面积中减去,进行变更登记。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先的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

因为国家建设道理被作取土用土,导致的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然按照原先农村二轮承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备注栏里写明取土的面积和用途。

4.公益用地:

因为修建公路、学校、池塘、水坝等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如果办理了征用手续并且给予了相应的补偿的,不计入承包地。如果没有享受到一次性补偿的,仍然要按照农村二轮承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