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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2-11-16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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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上明确指出不能转租那么将不能转租,法律规定可以合法转租,但是必须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后租赁合同才会继续有效。否则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将会无效。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合同法》也指出转租期间的若干问题: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1如果承租人转租的期限在他的租期内,而合同不得转租,出租人可承租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出租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依然可以使用租赁物。2如果承租人的出租期限超过自己所租期限,那么他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对原出租人不产生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无效,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态,出租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则由无权代理的承租人承担。2第三人在房中进行犯罪行为,如果房主或者他人得知有犯罪行为发生,则有义务进行报告,如果不知道,则不承担责任。

这要根据合同条款做判定。通常情况下,可能会要面临赔偿、退租等的局面,如果房东比较在意的话,反过来要高额违约金也是可能的。

房主可以要求提前收回房子....如果合同上有约定,定金也不会退你

你需要承担任就是退还你转出去的承租人的租金和押金还有双违约金,不过我建议别那样去做,你和好好商量,要是他不接受的话你就和他死皮脸皮,威胁他,要是他不接受的让利要求,你就会破坏房子设施,也不要押金哪些东西了,要打官司的话叫他来找你好了,反正你要去外地工作了。到时候房子的业主找赔偿就是了,他要告你的话叫他来找你就是了。我想打官司和找你的钱是他不愿意承担的。不好意思哈,我这个建议是针对那种比较贪念较重的,不值得尊重的中介人。所以要采用这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要不你就只有吃亏的。

看当初的合同是怎么写的了,如果没有标明承租方不许二次出租店面的话,那么承租方就没有过错,如果合同上有写不允许承租方二次出租店面,那么就是承租方自己承担.

租赁合同中,未经出租人允许,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你可以与出租人协商,改为直接与他签订租赁合同。如协商不成,你的损失应由原承租人承担。

1.你们订立合同时要租方出示的产权证,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合同成立需要对方出示该后方能生效),据此即使对方不承认口头代理,也可以形成表现代理,表现代理是你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即代理人)有代理权,产生的责任则有被代理人(房东)承担(合同有效).你可以据此拒绝搬出房屋.合同成立后代理人交付的出租房的钥匙,你支付房屋租金\压金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给你开的收条(只能说明你和代理人之间关系),代理人说明口头授权有第三人在场证明以及有录音等视听资料等证明等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2.如果你经对方同意或在合同范围内装修房屋,你搬出后可以就使租赁物价值增加的部分,请求有益费用的返还.3.如果代理关系不成立,行为人(即与你订立合同的人)构成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不经被代理人或有处分权人追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可要求其返还财物并赔偿你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补充:虽然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的条款.但合同一方当事人非因免责事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由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并要求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对于违约的责任: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想继续住还是要求其赔偿损失就看你自己选择了!!!另外押金的问题.押金和定金不同,如果约定了定金的话违约方应当向对方返还双倍定金.而押金则没有双倍返还的规定!!!

合同法2113第97条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526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4102的,终止履行,已经履1653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很明显,这一规定采用的是解除权人的视角,并且先验地认为解除权人总是“利益危机者”,从而赋予他对法律后果的选择权。我们已经表明,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以及在无形磨损致使租赁物失去经济价值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理应赋予承租人解除权。然而此时的承租人却不是主要的“利益危机者”:出租人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所融出的资金能否收回依赖于承租人的法定义务量以及承租人对法定义务的履行程度。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由行使解除权的承租人在法定的法律后果之中作选择,显然将致出租人的权益于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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