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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是否有法律关系-签订合同能引起法律关系变更吗

2022-11-1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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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七条,劳动是以实际建立。不管劳动合同何时签订,实际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即成立。2、劳动合同除适用合同法之外,还适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是普通法,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劳动合同是特殊的合同,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无特别规定,则适用合同法。3、无效。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已经生效。

1、既然双方有约定生间该合同生效时间应该为5号,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应该依照劳动合规定,即正是用工时间10号。2、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只是因为其特殊性因此有又专门制定了专劳动合同法来规制,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应该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基本原则,双方成立的只有一种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3、合同生效的约定是有效的,随之产生的是基于该合同的违约责任等等,但是跟劳动关系建立是两回事。两者不冲突的。

这应该是一个。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在第94条第及第108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可以选择以下的救济方式:1、要求实际履行。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及毁约方所作出的明示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的到来,提出请求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而如履行期届满毁约方仍不能履行,则毁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2、在毁约方明示毁约后,立即行使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债务人已明确肯定地表示毁约,而债权人亦觉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没有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必要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其从旧合同的失败交易中解放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途径,获取从旧合同原本所期待的利益。3、债权人有权请求明示毁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毁约方明示毁约后,债权人的合同期待利益或许并未实质遭致损害,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履约的信赖而促使其可能为合同的履行而投入了大量的准备,花费了费用,对此,债权人得请求赔偿。4、债权人有权要求毁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何种单价的货物,而乙在该合同订立后又与丙以另一较高的价格签订了转售合同,甲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示将不供货,导致乙亦无法向丙供货,则乙可以就两份合同的差价即其可得利益向甲请求赔偿。总之,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接受明示毁约,或要求继续履行,或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希望对你有帮助。

1、B召集EF拆迁屋内石砖时受伤,应当由B和EF负责。2、A与B是买卖合同关系;B与EF是雇佣合同关系。3、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是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关系,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说得不细虑周全一点应该是这样的。被拆迁,拆的建果双有约定的话,一般是归拆迁方的,所以A卖给B属于无权处置,效力待定。EF和B之间是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如果EF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由B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