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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主张法律关系消灭-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

2022-11-1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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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1、这是由法律事实的所决定!   2、事实的定义:法律规定的、能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3、也就是说这个世界上存在很多的事实,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法律事实,只有当某一事实符合了法律规定,并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时,它才能称之为法律事实!   4、法律事实的主要特征,就是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   当然同样的事实,在某国可能是法律事实,在另一国可能就不是法律事实,这主要是由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所决定的。比如:有些国家规定穿某服装上街是违法的,有的国家则百无禁忌等等。同样是举行结婚仪式,有的国家规定在教堂举行婚礼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结婚手续,而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到法定机关登记,如此一来,同样的仪式,是否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一定。   5、又例如:洪水发生后,引起某人损害,但若某人未与保险公司在此之前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就不可能直接引起保险赔偿关系。可见,有的事实发生后并不必然成为法律事实,从这个角度来讲,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有其法律前提——如在这个事实之前存在一个具体约定,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并且这种合同约定不违法,这样,一个事实发生后,由于它符合法律及当事方约定的情形,所以才成为了法律事实。 但有一个概念是明确的,一个事实只要在某国的法律规范中可以称之为法律事实,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即只要有法律事实就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431353433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条款,其实是针对出卖人的“一物二卖”行为,而又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对于各个买受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认可其有效。但由于标的物只有一个,因此对于其他最终没有买到标的物的买受人,该条文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但是,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取得顺序,其他买受人最终也只能获得的是违约赔偿或损失赔偿,至于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则法院一般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会予以支持。

案例:

2013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个相关案件: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2012年2月签订了《居间合同(出售)》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向原告转让其于2010年旧房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一套。

签合同当日,原告即付清了全部房价款,一周后被告王某某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杨某某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毕,原告便搬入居住。

2012年8月,第三人季某某自称同样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已向其转让该房屋,并以此为由,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遂与原告产生纠纷。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对此,第三人季某某称自己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在先,并也付清了全部房价款,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据此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请:

一、依法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协助第三人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三、原告立即搬离系争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出售)》,以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被告存在"一房二卖"的主观恶意。

其次,虽然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在先,但原告自2012年3月即开始占有、使用了系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已支付了水、电、煤等费用。现系争房屋已由原告在先实际占有,故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已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

据此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 《居间合同 (出售)》有效;

二、确认第三人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第三人季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规避“一房二卖”专家有招

一、《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该条司法解释规定旨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与结果区分之精神,理顺《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关系。合同由《合同法》来调整,物权变动由《物权法》来调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一方缔约时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则取决于一方的嗣后状态,此过程中,物权变动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此,相对方不能以一方缔约时无处分权或所有权来主张合同无效。

卖方不具有房屋处分权的时候,你起诉不能主张合同无效,而是主张违约或是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完全正确!

  1、这是由法律事实的定义所决定!

2、法律事实的定义:法律规定的165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3、也就是说这个世界上存在很多的事实,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法律事实,只有当某一事实符合了法律规定,并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时,它才能称之为法律事实!

  4、法律事实的主要特征,就是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

  当然同样的事实,在某国可能是法律事实,在另一国可能就不是法律事实,这主要是由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所决定的。比如:有些国家规定穿某服装上街是违法的,有的国家则百无禁忌等等。同样是举行结婚仪式,有的国家规定在教堂举行婚礼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结婚手续,而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到法定机关登记,如此一来,同样的仪式,是否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一定。

  5、又例如:洪水发生后,引起某人损害,但若某人未与保险公司在此之前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就不可能直接引起保险赔偿关系。可见,有的事实发生后并不必然成为法律事实,从这个角度来讲,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有其法律前提——如在这个事实之前存在一个具体约定,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并且这种合同约定不违法,这样,一个事实发生后,由于它符合法律及当事方约定的情形,所以才成为了法律事实。

       但有一个概念是明确的,一个事实只要在某国的法律规范中可以称之为法律事实,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即只要有法律事实就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民事行为(表意行为)实行为表意行为)、事件:出生、死亡、海啸,地震,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不当得利、添附(非人为因素)以此可以看出事件是不必然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否。个点认为,法律事实可以引律关系的和变更,但是有些法律事实却不必然。以正当防卫为例,防卫如果未超出合理范围,那么防卫者和被防卫者之间,就是没有法律关系的,不会因为你正当防卫而产生什么法律关系。俩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先前的抢劫、强奸之类的先行行为引起,而不是在这过程中的正当防卫。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