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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诉讼只能选一法律规定

2022-11-1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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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仲裁是民间非官方法院是官方的。其次,合同争决,如果要仲裁,必须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法院解决争议不需要双方的约定,因为法院是行使审批权的国家法定机关。所以,通常仲裁和法院只能选择其一。如果约定仲裁或起诉,因为法院的审批权或司法权是终局的,就是没有仲裁约定。约定“仲裁或起诉”,该条款如同没有约定,因为不违法可以说是有效的。

合议的解决方式,只能在仲裁与之间选择其一。时约定“仲裁或”,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8日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厦门樱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日本喜佳思株式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中表示,“ 鉴于当事人既约定通过仲裁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 仲裁 条款无效”。

只能择其一,合同就是为了明确约定,明确事情如何做。模糊的约定,等于没约定。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2113,二者形成5261相互补充的状态,也4102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1653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

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

仲裁与诉讼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优劣比较如下:

1、自愿性。仲裁充分保障和体现当事人的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

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2、强制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与诉讼相比,没有二审或再审,程序快捷,对当事人而言,既节省时间,也减少了讼累,相对经济。

3、公正性。诉讼讲究直接关键证据,仲裁保证程序完整还原事情本相。诉讼是通过向国家机关提起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既是定纷止争的主要方式,也是最为终局的方式。而仲裁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信条准绳。

扩展资料

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依法告诉(起诉),申诉、控告或司法机关依职责依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

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的意思和行为。

讼,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事”。诉不是指辩论和辩护,它是诉的表现形式。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属于讼。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基本的法律裁判。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关于国际性。  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5、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1.仲裁由当订立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有仲款,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且仲的选择、仲裁员人选等当事人均可以选择,而法院诉讼而言,当时的自愿性较差,一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且存在地域限制。2.仲裁庭无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而法院判决有较强的强制执行力。3.至于公正性,两者感觉无法比较,现实社会中根本无法判断哪个程序更公正。4.结果实现反面来看,仲裁裁决更有利于执行,裁决一般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结果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执行起来要比法院判决容易。

1、仲裁是民间组织,一般由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式,一旦选择仲则诉讼就不会再(仲裁无效等情况除外);诉讼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的。2、仲裁选择自由,但仲裁裁决生效后也有强制力;诉讼是不告不理,但判决生效后也是有强制力。3、都挺公正。

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按照法院权力最大为原则,仲裁机构就无权进行仲裁,同时仲裁协议无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或直接诉讼。

1、根据我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民、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都可以申请仲裁。但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2、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之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4条: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首先你要确定约定的内容是否适用仲裁,不是仲裁适用范围的,即使有约定仲裁,也是无效的(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收养纠纷)。其次,同时约定两者的,法院可能会以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而裁定不予受理。个人觉得,仲裁比诉讼更好一些,而且,效果也是挺好的。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就是说,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仲裁法》规定的例外,适用《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而且仲裁调解和裁决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也不能由仲裁机构自己强制执行,要强制执行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法》第79条:“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30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你们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仲裁或者起诉的。不过个人觉得那诉讼的没有什么效力的。因为法律规定有仲裁协议的那么法院是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