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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2022-11-1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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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2113中止的原因包括:5261(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4102(2)其他障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1653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所谓诉讼时止,是指在民事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权利人出现了一法定事由无法请求权,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当造成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存在于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 个月,具体事由主要为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到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由于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使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一般来说,提起民事诉讼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典型方式。无论法院是否受理以及做出实质性审理,也无论起诉是否被撤回,只要权利人因特定权利的行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就应当认定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依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行为,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再有,若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送达了主张权利的文书,或以发送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主张了权利,也同样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虽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且诉讼时效制度中存在着时效中止与中断情形;但这并不等于说法院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可以因权利人始终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因多次时效中止、中断而变成的无限长。除去一般和特殊时效期间规定外,立法还规定了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在计算这个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时,不要求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损害发生的“客观时间”为准。同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时,也无须考虑时效中止及中断事由。

行政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诉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好律师网参考

诉讼时效中断的2113法定事由有起诉、请求、认诺5261。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4102张权利,请求人民法1653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中断

提起诉讼或仲裁起诉讼或仲裁具有同力:申请支付令请破产、申报破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诉讼时效的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因发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很多,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具体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在此不一一列举。

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诉讼时效期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解释】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讼时效期间归零。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时间点,则从该时间点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程序,则从有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诉十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后六个月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实要将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比较后来理解会更好!我是这样理解的(可能术语不是很标准):例如,2001年1月1日甲欠乙的钱,那么乙对甲就有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00年12月31日-2002年12月31日)。如果在2001年10月1日乙要求甲还钱,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中断,重新开始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就是2001年10月1日-2003年10月1日。如果乙一直都没要求甲还钱,但由于2002年8月31日-10月31日时(因为这段时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开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从2002年8月31日-10月31日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10月3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诉讼时效就变成2000年12月31日-2002年8月31日,2002年11月1日-2003年2月28日(加起来还是两年)。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可以。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

有,《通则一百四十条;和《人民法院关彻执行<中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