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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日期:2006年6月24日12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钱明星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制定物权法提出了要求,而且为我国制定出一部完备、先进的物权法创造了条件。如何结合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适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制定我国的物权法,是一个急待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结合上述关于近、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的叙述,我认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本构架。大陆法系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体系,它确认了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对物的支配效力,从而使财产关系稳定化和特定化,有利于促进财富积累、发挥财产效用、优化资源配置。这一概念和体系已深深地根植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司法制度和文化结构中,并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们只能对之进一步的完善,使之更好地适应于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不能轻言放弃。
2、以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所有权观念作为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在法律发展史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绝对无限制的所有权。在个人主义思想居于支配地位的罗马法中虽然强调尊重个人意思,但亦禁止有加害意思的权利行使,例如所谓妒嫉建筑,因憎恨在邻居的家前建筑建筑物以阻挡邻地的通风及日光照射,在当时的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作为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典型《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亦规定“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4条)。从罗马法以至近、现代民法,对所有权不仅有权限范围的限定、相邻关系、权利行使滥用禁止的规定,还有用益物权等他物权形式,作为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效力的作用。所有权是绝对权,这是在相对权的对应范畴上讲的,具有特定的涵义。所有权应当于社会利益相协调一致,个人行使所有权应当顾及社会利益,社会亦应当尊重个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这两个方面均不可偏废。我国物权法应当在充分肯定所有权人的意志自由和提供有效、全面的行使手段和保护的前提下,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所有权从私法、公法两个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
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观念虽然应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结合,但是应当看到,现代物权法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是针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片面强调个人自由而导致的社会弊端提出的,只是对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的调整,而非对其的否定,其基点仍是个人与其权利的尊重与保障。这一点对我国树立正确的所有权观念,尤为重要。
3、注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种类的必要和内容的充分,使物权法的归属与利用的作用并重。大陆法系物权法是以所有(归属)与利用并重为基本观念的。所有权本身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可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所有权还具有处分权能。通过对物的事实的处分,可以在生产、生活中对物予以利用,实现物的价值或价值增值。而通过对物的法律上的处分,这既可以使所有权具有流通性和转化性,实现物与物(不同种类的)之间的交换,与债权、股权等权利发生转化,从而在不同形式上实现物的利用。这种法律上的处分还包括在物上设定用益物权等形式的物权或债权,由非所有人直接取得对物的使用、收益。
可见,利用的观念是内在于传统的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独立,其具有的限制所有权的效力是传统物权法的应有之义。
在物权法的历史发展中,法律作为保护权利人享有的特定利益的手段,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在已对物的所有(归属)利益予以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再予重视对物的利用利益的保护,以期达到物尽其用的社会公平,从而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所有权,提高用益物权等权利的地位,加强其效力。这一事实在物权法的发展过程中确实是存在的。但这决不是说物权已不再以所有(归属)为中心,也更不是说所有权已萎缩成为“所有权的内容形态已限于不妨碍物资现实的利用。”(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第25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从个人的所有权向“社会的与个人的”所有权相结合的观念和制度的转变,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用益物权等权利的独立和效力。这一发展规律不能用于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过程,不能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意义。我国是由封建社会至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再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上,从来就没有过个人(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充分发展。而在1949年以后,我们割断了与旧法律之间的联系,又很快建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法律上确定了国家和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这一发展过程与西方根本不同。因此,我们只能是根据我国特定的社会条件来寻找法律上存在和保护用益物权的依据。
4、我国物权法应适应现代物权法在其私法、强行法、固有法属性上的发展趋势。现代物权法针对近代物权法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公法化、强行法的弱化和国际化三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以补充、救济近代民法之不足。我国物权法虽然处于初创阶段,首先必须得坚持近代物权法的私法、强行法和固有法的特性,才能对我国现实的财产支配关系进行精确、有效地调整。但是,我们不必待我国物权法依近代物权法的观念和模式制定出来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其不足充分暴露出来后再考虑解决其问题,而是现在就应当注意发挥法律的预见性指导作用,适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制定出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在内容和立法技巧上先进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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