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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将房转租中介也被判赔
日期:2012年1月16日22时 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新闻作者:王丽娜

    租户不经房主孙女士的同意,擅自作主将房子转租给他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被房主起诉索赔。昨天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中介审查不严,应赔偿孙女士经济损失4000元。

 孙女士在石景山有一处房屋,2010年3月,经中介提供居间服务,与郑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到2013年3月,租金为每月4000元。孙女士称,合同约定,郑某需事先征得其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转租,但她后来得知,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郑某将房子转租给张某,张某在房屋中实际居住到去年9月。孙女士故索赔经济损失1万元。

 庭审中,中介公司辩称,其在为郑某与张某提供中介服务时,郑某写了一份承诺书称其已获得业主同意。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应要求郑某出具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过错明显,法院酌定中介承担40%的责任,郑某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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