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English·日文版·韩文版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热点关注 经营开发 建设工程 购房指南 租房指南 拆迁指南 理论园地 业主委员会
业主维权 物业管理 建筑规范 合同范本 以案说法 法律咨询 法律法规 网上委托 日期:
新闻正文
你的位置:首页 > 业主维权 > 正文
业主维权 政府怎么办?
日期:2006年6月22日10时 新闻来源:南方窗 新闻作者:赵灵敏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宣告其无效,其它任何机构包括人民政府都无权宣告其无效。市场经济当然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知道,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要求是政府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根据。

  更糟糕的是,有些物业主管部门制订的办法、条例,往往有明显的倾向性,矛头直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如20051月出台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条就规定:“市(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不错,但物业管理是指“物管企业对物业管理之行为”而不包含对物业的主人——业主的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物业主管部门不是其上级机构,无权管理,依法只能是监督、指导。

  一系列维权事件提醒我们,社区管理体制由行政主导型向社区自治型转变的真正阻力很可能来自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偏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调整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就是要形成国家和社会在法律框架内的良性互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分属相对独立的领域,各自活动的范围和权限都由法律加以界定。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社会事务进行调控,社会对国家的行为也有权监督。在这个框架内,没有所谓的“无政府主义”,当事人自行订立一份合同,即使违法了,与无政府主义也并不相干。

  《南》:面对民间的维权浪潮,政府的恰当态度应该如何?

  徐:目前房地产还属于卖方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等。业主在物业管理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仍是一个法理意义上的“弱者”,如果没有政府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其权利的保护仍相当脆弱。因此,政府对弱势群体的需求应给予适当扶持。

  政府职能必须从过去的管制型模式向服务型模式转换,对于习惯了大包大揽的政府来说,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还权于民的过程。这需要政府的勇气,更需要社会成员的监督和实实在在的推动。

本条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
信息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