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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不满服务可以少交费
日期:2006年6月7日12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而引起的拖欠物业费纠纷。

  案例:沈阳市民刘先生拒交一年零三个月的物业费,理由是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未达到标准,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沈阳中院判决:刘先生给付物业公司968元物业费,按实际标准,为其减免了100余元。

  案例评析: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设备管理不善等未尽的管理职责,业主如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违约,可得到减少物业费、获得维修等补偿。如果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对房屋有维护和修缮义务,当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而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可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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