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腾女士从2001年底开始,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为由,两年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沈阳中院终审判决:腾女士给付物业公司拖欠了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评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业主应找开发商进行交涉,而不应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