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物业公司没有收费许可或未签订物业合同引起的拖欠物业费纠纷。
案例:艾先生在皇姑区经营一家网吧。2003年7月,网吧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辽宁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政兴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艾先生以“自己并未与物业签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政兴物业”为此将艾先生告上法庭。沈阳中院审理后判决:艾先生应支付拖欠“政兴物业”3600余元的物业费用。
案例评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