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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举证质证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举证质证指引

2022-11-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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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证据能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质证一般要紧密围绕证据这三个特征进行。律师要么证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特征,要么证明证据是否具备这三个特征出现了疑问,从而使法官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2、质证意见明确具体、一一列举。

律师质证的目的,就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同时,对自己出示证据进行说明,以证明无罪事实的存在。律师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甚至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诉人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应当得到无罪的判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

(1)言词证据,一份笔录可能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内容,也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对于这样的证据,律师就不能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律师应当通过质证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证明作用。

(2)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要证据中存在疑问,不论该疑问是对证据能力的根本否定,还是对证据能力提出质疑、降低该证据的证明力,律师都应当质证到位。

3、注重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况进行质证

(1)对证据来源进行质证;

(2)对证据的收集情况质证

(3)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

(4)适时总结归纳证据证明力

4、结合证据种类特点和具体证据内容质证

不同的证据类别,都有其自身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比如言词证据,作出言词证据的人与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是否有利害关系及该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和诚信度都会影响该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对于鉴定结论,除了鉴定人与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是否有利害关系外,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目前的科技水平是否能够解决相关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科学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所以,在质证时,律师必须准确把握不同种类的证据的一般特点和规律。

5、结合示证方式质证

在出示证据时,有的公诉人总结证据内容,不宣读证据的全文。这种情况下,律师要注意公诉人总结是否准确、全面。如果公诉人总结不够全面准确,律师应当在质证前指出来,有必要时,应当请求公诉人宣读。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很关键,律师可以在质证前宣读,然后发表质证意见。质证时,要有的放矢,律师在放“矢”前,要让公诉人把“的”亮出来。

6、结合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一项特征,所以,证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质证的重要内容。比如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可以要求进行质证,等等。

说白了 举证就是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而质证则是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辩论 来达到法庭认可自己的证据而否定对方提出的证据的一个过程

举证就是自己把自己想要证明的事情用证据来证明;质证就是把对方要证明的事情的证据进行分析,是否认可。

应当出示,任何证据都需要法庭质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