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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土地侵权赔偿诉讼时效

2022-11-1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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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法的前提,就是有法律规定。因此不会有法律超出概念和认知,只有对法律的无知才会有这种错觉。

请问我国哪些法律条款会让你产生这也犯罪,这也犯法。疑问。嗯,确实是有很多这样的条款。

我国的哪些法律条款会让你产生这些犯法的疑问多,比如别人打你了,你还手就有可能造成触犯法律。比如你在路边捡了一个废品,这个废品有可能是公共财物,那么你也可能出发了法律。比如你在路边捡了一个废品,这个废品有可能是公共财物,那么你也可能出发了法律。比如你从自己家祖坟里把东西拿出来,那么有可能是触犯了法律。这种的事情有非常多,所以人们才需要进行一个法律的基本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一个普及,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一)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进行了二十年,而今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正在蓬勃发展,五五普法工作的有效进行必将对于我国的发展提供巨大的帮助。通过四个五年普法工作,广大的人民群众已经对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内容有所了解和掌握,法律意识大大提高。在第五个五年普法活动中,对于法律知识的普及需要向纵深发展才能更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关于如何进行五五普法是有很多话题可以谈论的,这里笔者仅就目前普法工作中,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如何适应职工法律现实需求的问题略陈管见。一、立足实际,有的放矢我们的普法工作已经进行了二十年了,这期间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们的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很多单位的工作流于形式,只做表明文章,没有深入实际,职工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而演出了一幕幕的悲剧或惨剧,可以说,不掌握职工的法律需求究竟有哪些,我们的普法工作就不会有真正的成效。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我们的工作方针应该是“立足实际,有的放矢。”首先,我们的普法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基层,走到职工中间去,真正的掌握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普法工作才有坚实的基础。其次,在了解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时,对于单位职工的现实需求要进行调查和分析,尤其是要关注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法律问题,这样才能选择正确、有效的普法内容。二、积极采取措施,满足职工的现实需求通过调查了解到职工对法律的现实需求后,我们的普法工作就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脚踏实地的为职工服务,满足他们对法律的现实需求。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目前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采取下列措施是完全切实可行的:(一)针对职工需求的热点问题,举办法律讲座,开展专项法律宣传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没有法律的状况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说法律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在职工的实际生活中,总是有着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从职工个人角度看,比较普遍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个人消费(尤其是购买住房、大件电器用品的购买和使用)问题等,它们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自然也是法律现实需求的热点。当然要注意到,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我们的法制教育宣传需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比如在高校就特别需要注意对知识的利用和保护进行专门的法律宣传,不然的话,教职员工的智慧成果就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的普法工作,只有抓住这些重要的问题,针对职工的现实需求进行法律宣传,让职工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才是真正为他们服务。在找准这些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点后,我们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人士就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给职工举办专门的报告或讲座,让职工对此有个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了解。同时,我们也可以利用宣传画册、广播、电台等工具,对于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解决方法进行广泛的宣传,让职工随时随地都能了解到自己身边的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他们在真正遇到有关问题时才不会不知所措,手忙脚乱。(二)创造便利条件,为职工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前面的措施具有宽泛性的特点,根据笔者观察,在实际生活中,职工个人的现实需求往往是千差万别的,你宣传的可能他都知道,他并不需要;而他真正需要的,你可能又没有具体介绍。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我们需要创造便利条件,为职工提供个别的法律服务。在具体方法上,有两个措施可以参考。第一、开设法律服务热线,专门为职工排忧解难。在职工遇到法律问题后,他自己没有相关的知识,不知道怎么办时,如果单位有相应的法律服务热线的话,将会极大的方便他们的生活,为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第二、聘请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如律师等,定期进入单位提供法律咨询,针对职工个人的具体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这样既能够繁荣法律服务市场,有解决了职工的实际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现实中有很多法律,我们是不知道的,而可能就在无形中触犯了。例如抓住了盗窃分子,你暴打一顿。例如去野外捕获癞蛤蟆,因为癞蛤蟆是三级保护动物。例如砍伐自家的树木,这也是违法的。扩展法律常识:1、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在我们以往的观念中,很多人觉得胎儿一天还没出生,其是否拥有遗产继承的权利是未确定的,也导致了很多胎儿在出生后不能公平地享受原本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但是在此条规定出台后,我们就明晰了:即便胎儿还没出生,也应视为其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他人对胎儿的赠与也是有效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心智相适应的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3、近年来,打击“酒驾”“醉驾”的力度不断加大,根据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由于醉酒驾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规定的严厉程度是为了防止驾驶人一而再,再而三地醉酒开车上路,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4、在职场上,用工单位不能以工作的名义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为了保证做够多少个月,而强硬要求其交纳押金或者收取财物。这是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同时用工单位不是执法部门,无权扣押劳动者的相关证件。5,购物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对于网上购物的商品不满意的话可以采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对于私人定制的、新鲜且容易腐烂的、有规定日期或要求的、音像制品等商品是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的。1、所有权转移民法上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依登记。例:买房的时候没有登记,你已经住进去了,此时你没有房屋所有权,却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2、善意取得没有物之所有权的人处分物与不知情之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在第三人完成前述所有权移转形式之后,第三人取得物之所有权。3、房地一体在办理土地抵押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视为一并抵押。但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拍卖时,新增建筑物会一并拍卖。建筑物抵押亦然。4、加害给付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你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只能二者选一个,不能都选。5、风险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例:交房后你取得房屋钥匙,房产证还没办,此时房屋因地震损毁,你仍需承担房款。6、赠与之任意撤销权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利给受赠人之前,你可以随时反悔。但是,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7、借款合同之实践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有借条不足为凭,必须提供对方收到款的凭证才行。银行转账的提供转让凭证,现金的提供对方出具的收条。8、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形式,而欠条是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9、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除另有约定,否则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10、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被卖掉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13、定金虽然合同里写了交定金多少多少,但是你可以不交,因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交钱即不生效。14、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约定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如果担保合同中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15、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保证债务被称为从债,其存在依赖于主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意思是,如果债务人把欠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了,则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自然消灭。17、机动车交通事故还在担心借车给朋友以后发生车祸,自己担不担责的可以放心。如果你不是明知对方无证、醉酒等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借机动车,那么责任由驾驶者承担。要说明的是,如果不是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好意搭乘的情况下,司机过失造成乘车人受伤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18、宠物伤人要是你没证据证明时对方挑逗激怒宠物咬伤了他,那你就乖乖承担医药费吧。19、高空抛物一栋楼上某户人家中丢了某个物件砸伤了人,除1楼外的高层都可能被判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当时家中空无一人。20、竞技体育受伤竞技体育中的人身损害除非严重违反规则或故意伤害,否则排除侵权法适用。21、骗婚法律上不存在骗婚的说法,假设路人甲声称自己身价巨万,某女结婚后发现路人甲其实一文不名,以其欺骗为由要求离婚或申请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均不被支持。22、假离婚也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在我国结婚离婚均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进行离婚登记即为真离婚,如以假离婚时未公平分割财产为由起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常见的就是,为了买房夫妻双方进行所谓假离婚,不动产转移至一人名下,后来这方假戏真做抛弃另一方。诉讼和仲裁法23、诉讼时效除人身伤害、不合格产品、租金、保管物纠纷为一年外,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很多人(包括法学新生)把诉讼时效理解为,某个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就不用还了。这是错误的。如果债务经过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即债权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起诉,债务人如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仍需归还借款。债权并不以诉讼时效消灭而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24、除斥期间一般为1年,也有三个月的。经过除斥期间,消灭的为原权利,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这个就比较狠了,即权利本身没有了。如合同的撤销权,在得知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5、诉讼或仲裁条款看过不少合同,在争议条款里面写上「如发生争议,可向XX法院起诉,也可以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种条款无效,只能选择其一。26、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彭宇案最大的问题,就是违反举证原则。

不会有这感有这种感觉,恐怕是对法律的了或理解)太低了。至少从你描述的部分可以看出来,如果法律只涉及你列举的那几项内容,那根本不足以规范错综复杂的社会行为,只会出现大量的,发生了问题却无法可依的情况

物权法规定的2113是请求权1年,对5261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诉4102讼时效应该按民法总则规定1653的3年。相关法律如下:

1、《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该规定仅是对所有权人以外的合法占用人适用,而不适用于所有权人,你的东西被侵占,侵害的是你的所有权,你在20年内,都可以行使权利,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3、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有:

1、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

5、保值增值性:相对于其他财产所具有的特性。

不动产社会经济特性:

1、价值量大: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

2、用途多样性:也称用途的竞争、转化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从经济角度土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商业、办公、居住、工业、耕地、牧场、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广泛性:又称相互影响,不动产涉及社会多方面,容易对外界产生影响。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

4、权益受限性:由涉及广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过设置管制权、征收权、征税权和充公权四种特权进行管理。

5、难以变现性:也称为变现力弱、流动性差,主要由价值高、不可移动、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响变现的因素主要有不动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价值量、可分割性、开发程度、区位市场状况等。

6、保值增值性:增值指不动产由于面积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口增加等,其价值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动产能抵御通货膨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规定的是请求权1年,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诉讼时效应该按总则规定的3年关法律如下:

一、《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规定仅是对所有权人以外的合法占用人适用,而不适用于所有权人,你的东西被侵占,侵害的是你的所有权,你在20年内,都可以行使权利,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二、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资料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有: 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个别性,也称独特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而且增值; 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经济供给有弹性。

参考资料来源政府网物权法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民法总则

义1:种时又称为占有时效.所谓消灭时效,是指时效完成而丧失某种权.消灭时效因其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所以又称为诉讼时效众所周知,不动产一般是指厂房、土地、矿山等物品。不动产物权归属一般以有关部门的权属登记为依据。物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物权的权属转移法定形式是经过登记变更。否则,无论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所有物,并且经过多久都不能因此改变原物所有人的权属性质。这是有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决定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上对债权人保护权利的时间做了限制,也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当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诉讼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同时,民法上还规定了除权期间,也就是特定情况下请求司法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一般请求权的期间是一年。如《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等。《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里我们看到《物权法》上的物权合法占有人,遇到占有物(动产和不动产)被人侵占时,占有人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否则,占有人便会丧失对原物占有权。这里假如原物时动产时,我们很容易理解一件物品被别人无代价的侵占,占有人可以依法在一年内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原物损失。但是,当原物是不动产时,是否也意味着占有人因一年内不行使对侵权人的请求权,侵权人就依法获取了非法占有物的占有权呢?我们知道不动产多以土地和房产、矿产资源形式存在。土地和矿产资源多以国家所有,房产多数是个人物权。假如一个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其他企业非法占有了,这个企业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返还请求权。否则,一年后便会丧失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在此是否意味着非法占有人在一年后取得了占有物合法权呢?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也是经过严格的登记制度才能发生转移的。还有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一样,不会因为非合法占有人长时间占有而自动获取占有物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对于不及时行使占有权的原物占有人是否因此自然丧失了合法的占有权呢?这样的理解与土地使用权登记转移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权登记转移制度不相符合。如何正确理解《物权法》不动产和动产合法占有人、权利被侵犯时一年期限的请求权呢?对于动产权属的转移我们容易理解。多数动产只要交付就可以证明获取了动产权利。当然有些动产需要变更登记方能取得动产所有权,如机动车。在此,特殊物权的登记制度与物权占有请求权时效制度、存在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物权法》,保障物权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法律权益,应当依法对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效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或实施条例。

不动侵占属于侵权行为,也是有诉讼失效的,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者应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不动产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才受时效的限制。侵权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诉讼时效2年。要求返还房屋属于物权不受时效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