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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研究-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

2022-11-1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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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习惯,所以在2113第一题5261中,基本已将案情及处理结果、原因写明4102,故在第1653二题、第三题中,关于分析部分些的较少。望理解。

第一题: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目中涉及以下法律关系:

张三和李四达成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及本案中李四因家中有急事将牛交予张三保管的债权债务关系。

张三和王五的合同行为。张三为无权处分人,就合同效力来看,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如果除无权处分外,合同不存在其他瑕疵,合同有效。至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则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三向王五说明情况,王五系恶意第三人,二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且不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故,不论合同还是物权行为,均不发生效力。

李四向张三主张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关系。由于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所有权,且由于张三并非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故李四不能依据《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向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依据侵权法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若该牛还在王五手中,王五系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因该人得到该牛的占有之时并无法律上正当之权利来源,故为无权占有人,且系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李四可向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若该牛于李四请求之时已灭失抑或王五丧失对该牛之占有,由于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王五在此种情况下,亦可向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题

李四可向张三、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李四可向二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题

若牛还在王五占有之中,依据《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由王五返还该牛于李四。

若该牛灭失,则由张三、王五向李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该牛已灭失,根据占有原理及《物权法》第244条之规定,由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王五系恶意占有人,在无权占有的情形下,恶意占有人对该动产货不动产的损毁、灭失不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本案中属于买卖的法律关2、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和王五赔偿损因为张三和王五之间的关于牛的买卖合同是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张三和王五属于串通恶意损害了第三人李四的利益。3、本案应责令王五将牛返还给李四,李四将价款返还给王五。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代小芳)概及内容构成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系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2、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因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在我国,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①个体工商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②(五)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