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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相关法律法规-劳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2022-11-1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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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劳务派遣最大的特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则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无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它们的之间区别是: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2.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5.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要在福利待遇方面,在隶属方面有区别,遇到这样的企业最好别签,下面具体说明一下:

1、劳务工通常是不交“四金”的,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合同工的工资由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正式工的工资则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且工资较高;

2、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应该都属于合同工,只是隶属的单位不相同而已。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劳动者是输入人员。合同工,就是劳动者和这家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劳动者和这家单位来处理。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参考资料:事业单位-百度百科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而自聘即企业自己聘请员工。

二、合同工的含义

普通合同工是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是最常见的用工方式。

值得指出的也还是大型央企、国企和事业单位,因为它们也会招合同工,跟劳务派遣工的不同,就是你的人事和福利是直接跟它们签订的,不涉及第三方劳务公司。所以它要比劳务派遣工要保障一些,好处嘛,还是有一定机会转正的,虽然机会比较小,而且很多单位还会给予适当的倾斜。

三、合同聘用和劳务派遣在福利待遇方面的区别

劳务工通常是不交“四金”的,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合同工的工资由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正式工的工资则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且工资较高。

四、合同聘用和劳务派遣在隶属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应该都属于合同工,只是隶属的单位不相同而已。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劳动者是输入人员。合同工,就是劳动者和这家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劳动者和这家单位来处理。

因而在待遇方面,合同工与劳务派遣工应是一致的,没有太大区别。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均对此种用工模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劳务派遣相对于一般的劳动用工模式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本文就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区别是:

1、合同聘用说明是事业单位式职工,是在编人员;所有的福利待遇都很完善。

2、劳动派遣不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当然也不在编制内,有些福利是只有正式员工才有的,所有不在编的就得不到。

3、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合同是劳同的一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之间权利义务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是不是劳务看劳动,合同是和谁?是劳务派遣?还是?还是你说的那个公司。对方如果是电信,那就可以肯定不是劳务派遣,因为电信公司不是劳务派遣单位,也没有劳务派遣的职能,即使是劳务派遣也是违法的。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一般是劳务派遣中心或是人才交流中心此类的,那基本上就不用说了,绝对是。如果是xx科技有限公司,那就是和该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谈不上劳务派遣。

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