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06年6月6日14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1999-0201)明确对监理工程师地位和权力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依据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权力,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裁决。我国要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规范业主行为以及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市场等行为,按照合同要求给予监理工程师权力,在费用索赔裁决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在双方之间要公正、独立行使其权力。使承包商和业主共同合理分摊承担工程风险。 (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的规章的出台后,我国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索赔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强调的是法制管理。索赔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有序管理。对于工程建设监理等服务的监理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代替的作用。发达的监理市场,是市场经济发达和市场体系成熟的重要表现。 (三)提高监理造价控制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分析我国监理行业对费用索赔存在的难点和焦点,除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规范业主行为外,提高监理费用,控制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才能使监理工程师正确行使其权力,处理好费用索赔,是我国监理行业对费用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的关键。本条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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