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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2022-11-1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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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第三人需要2113在自知道5261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4102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1653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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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和追加:

1、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法律对追加第三人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被追加的第三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在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上要有牵连。

(2)被追加的第三人是造成原被告之间纠纷形成的主要过错方,不追加其参加诉讼就不能分清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大小;

(3)被追加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十六条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但是一般做法是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追加,经过法院释明需要追加,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追加

民事案件二审上诉2113中,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5261讼。

参照《中华人民4102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1653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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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高州市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在上诉状或者答辩状陈述并指出一审程序违法,请求发回重申。

对于追加第三人的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否则就剥夺了第三人上诉的权利。

二审期间不能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度,试想二审追加了第三人的话,第三人对判决不服,去哪级法院上诉呢?中院不会接受你的申请。建议你重新起诉,另一销售商列为被告。

不行,因为二审如果追加的第三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话,那么第三人就失去上诉的机会。

原、被告在诉讼中以申请增加第三人告,但是否,由人院决定。法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法院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法院。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法院。追加与否是法院的职权范围。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没有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司机可以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