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国是一个传统根深蒂固的社会,有外遇在社会评价上始终是负面的,因此而导致离婚者,其内心承受的心理压力、社会压力,其实也蛮大。
不过,有外遇的原因很复杂,无法一概而论,毕竟我们婚姻法有一个基本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第三十七条规的人身自犯。这人身自由权利中就包括公民的性自由权利。婚姻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但在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情况下,这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因婚外情导致夫妻离婚的,法院受理时,只会把婚外情作为判决夫妻离婚时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婚外情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当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道德的传承,如果感情受害方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失赔偿的话,只要不过分,法院通常情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这属于法官的自主权利范围,不属于国家法律规定范围,也就是说,赔偿你是法官的情分,不赔偿也属本分。另外,现在很多人用视频工具抓小三,为了掌握出轨证据,这种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一但造成视频资料泄露,拍摄者将会被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隐私罪的罪名,受到法律的惩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性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强扭的瓜不甜,感情破裂离婚就好,过度的纠缠,于己于人都不利。
律道德上过错方反陪偿是可以的,但必须经与他人同居的才可以要求损损害赔偿的。必须是要有同居的证据才可以。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指出关于离婚判决财产的若干问题: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判决是以感情恰以,不能再继续生活,有外遇判决离婚的理如果无外遇一方提出离婚可以调解或协议离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祥情请查<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个人理解,仅作参考。
仅仅2113是有外遇,离婚时,不影响5261财产的分割,原则上还是一人一半4102。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1653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这在实践中很难收集到合法证据的。
一、目前法律仅规定下列情形下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有过错,可以请求女方损害赔偿,具体做法:在分割财产时,女方可以少分财产,多出部分用以充抵对男方的赔偿。
二、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的是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
一般的有外遇,在实践中,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官在考虑一方有婚外情的精神赔偿时,只要看造成伤害的程度。在实践中,对于认为有权利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除了摆好自己的心态外,最重要的就是向法院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且自己受到了伤害。如,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在实践中,婚外情证据的收集往往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在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往往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如婚外情的录像证据在收集的时候极易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纳,等到这时候就不仅仅是浪费时间的问题了。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权请求损害赔(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有过错,可以请求女方赔偿,如果女方无力赔偿可以请求分割财产时多分予以充抵赔偿。
看是什么证据的,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是必须1,来源合法,2,确实充分
离婚时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有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所犯误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因样就可以将罪转嫁他话可原谅的人会有很多。人有权处理个人的很多事情,但是无权助理别人的事情,更何况是生命这样宝贵的东西,所以做错事就要付出代价。
理智的说出轨是两个人的事情根本没有谁导致谁犯罪一说,你看到的只是发生事物的结果。谁犯罪替谁,那还叫法律吗?有钱人杀人更肆无忌惮了。幼稚。劝你好好学学法律!别这么愤青。有因有果,都是自找的。
怪不得现在社会打边球的人那么多 在婚姻这一块人们道德败坏的人越来越多 原来这是法律盲区 做了不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