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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离婚案例

2022-11-16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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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又称为法律欺诈指涉外民系的当事人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离婚案的审判后开始深入研究的。在该案中,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以便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当时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分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法国法院根据这一判例便确定了一条原则,即在国际私法中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  从上述概念和鲍富莱蒙离婚案可以看出,法律规避有4个构成要件: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的或禁止性的规定;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中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从这一意见可以看出,中国在司法实践中也认为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至于当事人规避外本国法律的行为,则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法国法院判决:在德国离婚、结婚的行为无效。判决理由:当事人欺诈,恶意规避法国强行法,“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情形。

该案涉及国法上的法律规避。法国最高认为,鲍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了法律规避。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均属无效。2、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由此可见,并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您好,这个判例是我们课本的法律规避的例子,它就是确定了法律规避处理的原则

每个家庭都不一样的,而且人们对婚姻和孩子的看法也不一样啊。

大部分夫妻都会选择离婚,只有少部分夫妻会因为孩子而在一起

每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人认为孩子的成长环境是很重,大人们有责任为孩子营造一个好的成长环不应该选择离婚,就算离婚也要等到孩子懂事以后,而且就算要离婚也不要当着孩子的面天天说,天天闹,这样会对孩子留下阴影的!

如果真的没有感情了,我还是会选择离婚,凑合着过太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