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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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年6月25日22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支付报酬,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本条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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