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日文版
·
韩文版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热点关注
经营开发
建设工程
购房指南
租房指南
拆迁指南
理论园地
业主委员会
业主维权
物业管理
建筑规范
合同范本
以案说法
法律咨询
法律法规
网上委托
日期:
∷
新闻正文
∷
你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日期:2006年7月3日15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实施时间】1991年1月31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第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59122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此复
责任编辑:
信息搜索
标题搜索
内容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