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日文版
·
韩文版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热点关注
经营开发
建设工程
购房指南
租房指南
拆迁指南
理论园地
业主委员会
业主维权
物业管理
建筑规范
合同范本
以案说法
法律咨询
法律法规
网上委托
日期:
∷
新闻正文
∷
你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日期:2006年6月29日14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发布日期】1992-03-16【生效日期】1992-03-1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复字(91)第1号《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对典当商行先扣除利息的作法,不应支持。具体处理时,可参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
责任编辑:
信息搜索
标题搜索
内容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