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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年6月27日17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实施时间】1988年5月18日【发布单位】财政部
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到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198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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