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English·日文版·韩文版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热点关注 经营开发 建设工程 购房指南 租房指南 拆迁指南 理论园地 业主委员会
业主维权 物业管理 建筑规范 合同范本 以案说法 法律咨询 法律法规 网上委托 日期:
新闻正文
你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正文
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年6月27日17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实施时间】1988年5月18日【发布单位】财政部
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到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1988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
信息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