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English·日文版·韩文版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热点关注 经营开发 建设工程 购房指南 租房指南 拆迁指南 理论园地 业主委员会
业主维权 物业管理 建筑规范 合同范本 以案说法 法律咨询 法律法规 网上委托 日期:
新闻正文
你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日期:2006年6月27日11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1986年11月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法民字(1986)第88号报告收悉。
  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责任编辑:
信息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