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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年6月26日11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部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报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部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向“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接受“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等金融业务由各单位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专业银行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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