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English·日文版·韩文版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热点关注 经营开发 建设工程 购房指南 租房指南 拆迁指南 理论园地 业主委员会
业主维权 物业管理 建筑规范 合同范本 以案说法 法律咨询 法律法规 网上委托 日期:
新闻正文
你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房地产规章 > 正文
铁道部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日期:2006年6月26日10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铁道部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1992年10月1日铁工务(1992)76号)

1.总则

 1.1 铁路房屋、建筑物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其产权属房产建筑段。房产建筑段应集中力量做好房建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修好管好房屋、建筑物是房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1.2 房建设备养护和管理工作,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全面养护,重点整治病害,逐步改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

 1.3 房建部门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直接单位,其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1.4 为指导全路运营房建部门的房屋、建筑物的养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房产建筑处在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全局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分局房产建筑科在分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房产建筑段具体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搞好房建设备的管修工作,确保安全使用。

 2.2 房产建筑段的设置,应根据房屋建筑物数量、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确定。房建设备集中的地区,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120万换算平方米;沿线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80万换算平方米,管辖线路不宜超过800km。

 2.3 房产建筑段实行段、领工区(分段)、工区三级管理或段、工区两级管理。每个领工区管辖3~4个工区。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数量:地区的一般为8~12万换算平方米;沿线的一般为4~8万换算平方米。
  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各种专业的和综合的领工区、工区。
  大修领工区(大修队)根据大修任务的大小和专业性质,分设若干个大修工区。

 2.4 房产建筑段的大修、维修生产人员,按大修、维修生产任务量核定。定员标准按部现行规定执行。
  大型站舍的维修定员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核定后予以增加。
  污水提升站及取暖锅炉房焚火定员按各局实际情况核定增加人员。

3.设备管理

 3.1 管理范围: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已经验收接管并办理固资移交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3.2 管理分工
  3.2.1 给水设备
  3.2.1.1 凡房产建筑段接管的房屋,在房屋外部的管道、水栓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在房屋内部的管道、水栓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其分界点为室外水表或第一个阀门井。水表或阀门井以内(不包括水表或阀门及井)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以外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管理。无水表或阀门时,以距墙5m为界。
  3.2.1.2 室内各种生产专用管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1.3 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1.4 室内消火栓的水笼带、水枪等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本条共有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责任编辑:
信息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