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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
日期:2006年6月27日14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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