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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日期:2006年6月26日16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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