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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4月 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 沪府土 ( 2006 )251号文批准征用集体土地 1291平方米(折合0.1291公顷)。现将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建设红松路道路辟通工程 三、征用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233街坊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华泾镇 虹三村 / 队(组)1291平方米、其中耕地 / 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用土地 1291平方米,其中耕地 / 平方米。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 华泾镇土地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 2006 年 6月29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登记。 联系电话: 54821818-209 监督电话: 54826067 特此公告。 |